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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 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1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参保,由县、区政府按照每年300元的标准代缴,并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含代缴)相应的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未进行缴费档次变更的,原选择300元(不包括困难群体)、800元、1500元档次的参保人员,分别对应纳入500元、1000元、2000元档次标准。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代缴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00元、150元、350元、400元、400元、400元。

四、为促进共同富裕,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对参保人个人缴费进行补助、资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群,突出缴费困难人员为重点,明确补助、资助的对象、条件、标准以及程序等,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关怀。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结合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3日

3440019-70199-3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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