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幅增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抓紧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立法工作。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1年5月18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推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考虑到原《办法》规定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办法》,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一是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
二是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规范化。《办法》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基金监督的相应监督权限,明确基金监督实施的基本要求,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强调对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是有利于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严厉打击侵害基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包括什么?
答:《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从监督范围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事项: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事项: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是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监督事项:提前退休审批情况;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哪些权限?
答:《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是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二是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三是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四是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体怎么实施?
答:《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