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泳(身份证号:342401********6919)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你于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在六安市本级领取了失业补助金待遇,共计6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在六安优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参保。你需退回于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00元。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后,仍拒不退还。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7日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关于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告》、2023年11月28日六安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下达的《安徽省六安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六失稽意字〔2023〕6号)等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600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账号:18420566572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六安六佛路支行,退款时请备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至六安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六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楼五楼)当面办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六人社监理〔2024〕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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