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13〕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各单位:
2011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将原规定,即“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修改为“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
鉴于此,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肉孜节、古尔邦节四天节日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各族职工在这四天工作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各族职工加班工资。
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8号)关于“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废止。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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