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发[2004]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目前丧葬各项费用提高的实际。现将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将新政办[1992]102号及新劳险字[1993]10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或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均为1000元,调整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1日。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补助费不作调整。
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指自治区统计局每年初公布的上年“全年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如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年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3190元,月平均1099元(四舍五入到元),2个月的标准为1099×2=2198元,即为2004年7月—2005年6月丧葬补助费标准,依此类推。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丧事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和丧葬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及渠道,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政办[1992]102号和新财事字[79]1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戳原文,更有料!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