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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强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以促进其就业创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4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0号)精神,现就征集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就业见习及见习人员
就业见习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3-12个月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就业见习人员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二、就业见习单位及申请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单位(含生产经营地在遵义市行政区划内的,非劳务派遣类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行业联合会\协会。重点是吸纳符合我省、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
(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符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知识结构和技能特点的就业见习岗位。
(三)建立带教制度,有负责见习人员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申请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园区成立文件等。
(二)见习单位须具备条件的相关情况材料(就业见习带教制度含留用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承诺书或有关制度)。
三、政策保障
(一)生活补助费。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剩余部分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见习单位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
(二)商业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必须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贴。
(三)留用奖励。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四)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留用奖励。
(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见习单位按年申请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发票复印件、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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