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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的理论、实践、制度依据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的理论、实践、制度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论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论断。《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将其充实进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宪法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作这样的充实,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制度依据。

一、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的理论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承担着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等事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主要任务。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总纲条文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次修改宪法,中央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马克思、恩格斯将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作为科学社会主义一条根本原则,这条原则是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得出的真理性认识。巴黎公社作为社会主义早期实验仅存在2个多月,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个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革命政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必须由自身没有任何私利、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来领导,才能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不被改变,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主人。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的先进政党,始终把党的领导与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的先进政党。正因如此,我们党决不容许出现任何动摇党的领导地位的现象。1957年,针对国内出现的否定党的领导动向,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可能胜利。”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也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

苏联的问题就是出在这上面。这个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陷入亡党亡国的悲惨境地,一个直接原因是当时的苏共领导人接受西方所谓“宪政”思想,推动修改宪法第六条,取消苏共领导地位,使国家和政权快速崩溃,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也随之烟消云散。这个悲剧警示我们:违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动摇党的领导地位,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无论宪法怎么修改,都不能把党的领导地位改没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把这一理论创新成果充实进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之中,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二、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的实践依据

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4部宪法,每部宪法都在序言中回顾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奋斗历程和根本成就。从中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结论: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更不是强加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4部宪法正是根据这一历史逻辑,在序言中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同时也确定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现行宪法是1982年公布施行的。那个时候,我们国家刚刚开启改革开放这场新的伟大革命。经过艰辛的实践探索,党领导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增强了社会发展活力,短短30多年时间就取得了令世人惊叹的发展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要论断,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逻辑与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实践逻辑相贯通得出来的全新认识。

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也深刻地启示着未来: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民族复兴必然会沦为空想。中国人民已踏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知还要爬多少坡、过多少坎、经历多少风风雨雨、克服多少艰难险阻。要实现宏伟目标,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党的领导、靠党把好方向盘。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新要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三、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的制度依据

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进程来看,我国改革的过程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体制机制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制度的过程。当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坚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坚持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坚持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外交工作的领导,等等,已经形成一套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并转化为国家治理有序、事业发展高效、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示出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宪法有必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从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指导方针。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这样,就能够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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