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模式具有的特征包括:公共权力中心多元化、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具体如下:
1、治理模式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一直以来,公共权力中心的唯一性被认为是一个不可更迭的原则,但是善治理论使公共权力中心多元化。
2、治理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确界限,并且更加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依赖关系。统治基本上局限在公共领域。作为政府管理模式的治理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等有许多联系。
3、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4、治理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统治通常运用发号施令来达到目的。而治理模式则认为管理好公共事务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还存在其他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政府可以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达到对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
治理模式的开创和定义:
治理模式的创立者是詹姆斯·罗西瑙。詹姆斯·罗西瑙,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事务和政治科学教授,是世界知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他的研究和教学领域主要是世界政治的动力和内政外交事务的重叠,著作有:《世界政治的涡流:一种变革和连续理论》、《全球之声》等。
治理模式的意思是指运用法律调整的手段把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方式和程序用法律手段固定下来,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用法律手段固定下来。从而运用法律调整的公开性、规范性和普遍性来有效地制约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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