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赟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法):
我局已于 2021年11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善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叁万元,通过EMS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后被退回。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网上将决定文书进行公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善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支付凭证等书面函告我局。
你(单位)被处罚款应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书缴至嘉善县四大银行任意银行支行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原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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