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专访山东大学讲席教授谢鹏程
谢鹏程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检机关青年干部学习讲坛上对青年检察干部提出希望:要正确理解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依法能动履职,做好做实溯源治理,在办案办事中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早在2018年6月7日,张军检察长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检察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能就案办案,要有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着重讲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后来在不同场合,他也曾多次强调,检察工作中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那么,检察人员应当如何认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理念的内涵与价值?如何准确把握“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落实好这一理念?日前,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大学讲席教授谢鹏程。
如何正确认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记者: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为何要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谢鹏程: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期待的历史责任。我们应当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深刻体悟司法的人民性本质,以更好的办案效果,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落到实处。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的检察理念,是检验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之一。
记者:以往一般强调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现在提出在办案办事中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您如何看待这种变化?
谢鹏程:检察人员办案和办事都是检察工作。办案的司法属性更加突出,在检察工作中的分量比较重,涉及“三个效果”更直接、更频繁。换言之,在办案工作中,能否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问题更加突出,出现片面认识和工作偏差的情况也更多。因此,以往一般是在办案工作中强调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司法实践证明,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于提高队伍素质和检察工作质量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纪检监察工作时,明确提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我们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在检察工作中,不仅办案要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而且办事也要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2022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强调办案办事都要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理所当然。
记者:“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谢鹏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法理基础是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内在一致性,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首先,政治对社会和法律都具有领导作用。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政治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社会则是生活在包括经济基础在内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特定区域的群体。经济是指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政治是指维护统治的行为,主要是政党、政府等治理国家的行为。在政治、社会、经济三者关系中,经济是基础,社会是群体,政治是向导。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政治虽然也是上层建筑现象,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政治作为经济和社会的反应器和调节器,比法律更为灵敏和准确,因而对法律和社会都具有领导作用。
其次,社会是法律的调整对象,也是政治的力量源泉。法律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特别是司法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否保持公正和公信,关系政治的凝聚力和领导力,关系人心向背。
再次,法律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条件的规范化、制度化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和目标是由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以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对政治和社会具有巨大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是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在追求法律效果时,必须把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放在突出的位置。
记者:在新时代背景下,这一理念有什么新的发展?这一理念很早就被提出,为何现在仍被不断强调?
谢鹏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其提出和形成主要是针对有的人片面强调“三个效果”中的某一个效果,导致执法司法偏离正确轨道。一方面,随着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一致性日益明显;另一方面,在我国执法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三个效果”中的某一效果的倾向和错误认识时有发生,难以根除,甚至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片面强调法律效果的声音时有高涨。我们必须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的重大问题,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司法理念。
如何准确把握“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
记者:司法办案中为什么首先强调政治效果?有人担心强调政治效果容易出现以此为名干扰办案乃至影响法律适用的情况。对此您怎么看?如何理解“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
谢鹏程:首先,政治事关全局和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政治是第一位的”“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讲政治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司法工作人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孤立办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看不清案件的实质,甚至受人摆布,往往会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其次,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分析认识形势的一个重要方法。司法工作人员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忠诚于党,始终牢记政治责任。这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提出的更高要求。但是,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受西方司法独立的影响,抱着法律万能主义,漠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再次,把政治效果放在首位是一种立场和方法,是以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前提的,并不是片面追求政治效果,忽视或者否定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必须建立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不能借口政治效果而突破法律的底线,逾越法律的红线。
最后,对于有的人打着追求政治效果的名义干扰办案乃至影响法律适用的情况,那不是真正的强调政治效果,更没有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否定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将这种行为归咎于强调政治效果。
记者:宪法法律反映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宪法法律的应有之义。有人据此认为,只要依法办案办事,就自然会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您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谢鹏程: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这是立法的追求,是构建普遍性的规则,是司法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立法上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不能代替司法上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立法和司法各有各的使命,各有各的处理方式。司法面对的是具体的、千变万化的案件,既要把体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法律落实,又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无论是认定案件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要斟酌和裁量,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其次,把依法办案办事等同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实质上是片面追求法律效果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认识的最大特点和要害是把“三个效果”简化为一个法律效果,用法律效果代替“三个效果”。因此,立法上的“三个效果”是我们在司法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条件和理由,而不是在司法中片面强调法律效果的借口。
实践中如何落实“三个效果”相统一理念
记者: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如何落实“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往往感到不好把握。如何让这一理念更为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适用?
谢鹏程:深刻领会和自觉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综合体现,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执行的司法理念。坚持好、落实好“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首先应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含义和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来说,政治效果就是检察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领导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检察履职办案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社会效果就是检察办案要让人民群众满意,让社会各方面认同;法律效果就是检察履职办案不仅要用好法律条文,更要贯彻法的精神、法的本质,促进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应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人认为,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只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而事实认定是客观的,不涉及“三个效果”问题,其实不然。
再次,在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应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司法办案既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一个由若干环节构成的逐步推进的过程。各个办案环节既有相对独立性,要各负其责,又是相互关联的、相互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办案的每个环节都要讲“三个效果”,而且后一环节要对前一环节的“三个效果”进行审查,必要时还要纠偏。这样,我们才能从整体上保证司法办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在落实“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方面,实践中可能存在什么误区或者困难,如何解决?
谢鹏程:在落实方面,主要有一个认识误区和两个困难。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就案办案、就事论事”,两个困难分别是如何“依法能动履职”和“做好做实溯源治理”。
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认识误区由来已久,原因多样,有的是受西方政治体制和法治思想的影响,有的是思想懒惰,有的是能力不足,有的是素质不高,等等。解决办法就是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牢固树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
第一个困难即依法能动履职,实质上是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既要依法办案,又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应在依法的基础上,追求执法司法的至善和极致,这实际上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解决办法就是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要有追求极致、止于至善的精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个困难即溯源治理,这实际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做好司法工作的同时,关注相关社会治理问题,通过一起案件解决一类或者一批社会问题,把司法的功能发挥到极致,把司法办案的积极效应体现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上。
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地克服这两个困难,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就有保障,司法就能够达到新的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检党组反复强调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策略和理念引领,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刊记者 刘金林)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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