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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证书直补”有关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证书直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证书直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证书直补”对象。法定劳动年龄(16-60岁)内,财政供养人员以外,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或本市区域内的在岗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经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含特种人员作业证,下同)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通过“双证书”行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予补贴,但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双证书”以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在贵州省评价机构以外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除符合中央驻黔企业职工通过省外评价、省内备案、省内就业的外,不予补贴。专业技术类资格证书,不属补贴范围。

(二)机动车驾驶证“证书直补”对象。法定劳动年龄(16-60岁)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和退捕渔民(申请时属于财政供养人员除外),获得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准驾车型为A、B、C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取得初级工证书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企业和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初、中级工证书的,按照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60%执行。根据“各地培训资金应优先保障直补资金,有条件的市州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要求,为激励高技能人才,将我市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人156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每人7800元、高级技师每人10400元,二类工种技师每人6500元、高级技师9100元,三类工种技师每人5200元、高级技师每人7800元。

(三)其他企业和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能够分类的,一类工种证书补贴600元、二类工种证书补贴500元、三类工种证书补贴400元,不能分类的按照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分类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和退捕渔民,获得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准驾车型为A、B、C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书的,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类型为C型的,补贴1000元;准驾类型为B型的,补贴1200元;准驾类型为A型的,补贴1500元。

三、补贴渠道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11号)规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原则上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不给予补贴。

(二)其他企业和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并培养取得证书的,按培养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由企业或劳动者个人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四、申报资料、要求及流程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申报补贴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11号)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申报补贴按照《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三次。申领补贴时已获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获得可全国联网查询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距证书发证时间未超过一年。

(一)企业申报资料

1.毕节市“证书直补”申请表(企业)。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对公账户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支出培训成本”印证资料: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校企合作”培养的,提交“校企合作”协议、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自主培养的,提交职工培养计划、购买培训设施设备发票、教师授课费支出凭证、购买耗材票据及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企业自主培养职工的证书复印件,提供距证书发证时间未超过一年、包含个人信息页面的证书复印件(根据申报需要选择):①全国联网查询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②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所在企业出具的在岗证明。

6.相关劳动者放弃申领“证书直补”承诺书。

(二)个人申报资料

1.毕节市“证书直补”申请表(个人)。

2.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申请人参加培训的发票或收据(根据申报需要选择):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必须提供;自学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机动车驾驶证书的,可不提供;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的证书不需提供;

4.提供距证书发证时间未超过一年、包含个人信息页面的证书复印件(根据申报需要选择):①全国联网查询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②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③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本市区域内的在岗外来务工人员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

6.如属于企业职工的,还需提供企业放弃申领“证书直补”承诺书和不重复申领承诺书。

7.属特殊群体(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退捕渔民、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补贴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劳动者,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2.受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3.审核。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①通过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应急部门等相关官方网站查询证书真实性;②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参训和补贴享受情况;③与社保部门联系核查排除“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④完成其他资料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4.公示。县级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官网(没有官网的,在当地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5.拨付。县级人社部门在通过公示后,经过集体研究后,将补贴信息等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按程序将补贴拨付到企业或申请人银行账户。原则按月对审核通过的补贴集中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院校学生“双证书”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享受免费项目制培训等取得的证书不能享受“证书直补”。

(二)证书直补与政府补贴项目制培训一同纳入政府补贴统计范围,即纳入享受政府补贴性培训次数计算。给予证书直补每次视为享受培训补贴1次。

(三)同一证书只能申请一次补贴,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视为同一证书,不予补贴。

(四)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的参保企业职工申请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其他“证书直补”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五)本通知所指证书发放日期、取得证书日期均以证书上的颁发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受理的“证书直补”申请,直补标准及流程等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后受理的“证书直补”申请,直补标准及流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而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毕节市“证书直补”申请表(个人)(企业).xls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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