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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婴的历史:儿童的生命曾经并不神圣

杀婴的历史:儿童的生命曾经并不神圣在这个年代,假如要挑一件我们依然能对之达成共识的事情,那就是“儿童生命神圣”了。

在这个年代,假如要挑一件我们依然能对之达成共识的事情,那就是“儿童生命神圣”了。在针对大批人群的枪击、空袭或自然灾害中,儿童丧生在人们眼里比成年人丧生要恶劣得多。当伦理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主张,从理论上讲,由于婴儿的意识发展程度较低,其生命较大人而言更加不值得保护时,当即就有人呼吁要炒他的鱿鱼。在我们看来,没有一种爱比父母对子女的爱更伟大了,同时也没有一种罪行能够比杀死无辜的婴儿更恶劣了。进一步看,设想此态度受到基因的决定,似乎是合理的。在“保卫后代不受伤害”这条铁一般的进化法则之外,还有谁能比它更基本呢?

这个简单解释的唯一问题在于:人类历史上杀婴的事情不仅很常见,而且还是一种广为接受的家计维持方法,人们所设想的“无辜的小孩”,更可能意味着他们是献给那些嗜血的神灵们的理想祭品,而非需要特别看护的理由。有证据表明,虽然对小孩子的保护欲根植于人类的大脑中,但在小孩出生后不久便杀死他们的倾向,也并行不悖地存在着。

众所周知,分娩后的动物会杀死乃至吃掉自己的幼子。在此,一种常见假设是:料理这群不仅不听话、夜里还爱活蹦乱跳的生物,给父母带来了过大的压力,这驱使他们在抓狂之下杀婴。即便是动物园里驯养的动物,也会有杀婴的记录,这也符合如下理论模型,即视杀婴为针对超常压力的一种病理性回应。另一方面,不少野生动物也都会定期地杀掉自己的后代,且剪除其中较弱者的手段相当之残忍。一项对挪威鼠(Norway rat)的研究指出,婴儿能否存活,与父母是否成功,强烈相关;等级较低且外貌有缺陷的雌性鼠吃掉了60%的幼鼠,而等级较高且外貌正常的雌性鼠则断了所有幼鼠的奶。父母也会牺牲婴儿寻求自保。例如,一只袋鼠母亲在追猎者逼迫之下,可能会把幼子扔出腹袋,抛弃在天敌可能循此追来的路径上。在灵长类动物当中,研究者也发现了一种令人不寒而栗的现象:雌性会偷取别人的幼子来充作玩偶,此举不时会致其死亡或忍饥挨饿。

不过,最最“精于算计”的杀婴者还是雪鹭(snowy egret),它一般会下三个蛋。雌性雪鹭的第三个蛋只有正常数量一半的荷尔蒙,而它生下来之后与同类相比也具有较少的攻击性。若食物供给充足,那么没攻击性的这个个体会被抛弃掉,任其自身自灭,如果食物短缺的话,那它就会被用来充饥。就这些故事传达的道德观而言,倒不是说动物就很可怕,而是从进化策略的角度看,某一部分婴儿是可以被舍弃的。进化的压力不要求我们设法生育最大数量的婴儿,而是在最优时间内保持最优数目的健康婴儿。

当然,人类不至于为了干扰追猎者而整天抛弃婴儿。女人也很少会偷盗其它女人的婴儿来玩游戏,接着便漫不经心地杀掉。我们生三个孩子的目的不是——当然也不希望如此——把一个人当作另两个人的备用食物。话说回来,人类的杀婴行为还是可以跟挪威鼠基于地位而实施的杀婴行为做一番比较。纵观历史,杀婴通常与贫穷及婴儿的低地位有关;尽管父母不至于吃自己的婴儿,但一般来说却是杀婴行为的决策及实施者。

人类为什么杀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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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动物中的杀婴行为类似,人类的杀婴行为也主要来自生存考虑,而那些被杀掉的婴儿所具有的特点,也跟其它动物杀婴时不幸遭殃的幼子没什么两样。从古希腊到现在的玻利维亚,畸形儿和早产儿都容易被杀,如果母亲已有另一个孩子、孩子不合法或者是女孩的话,也是如此。无论是由父亲、母亲还是整个社群来负责决定婴儿生死,这一现象都并未发生改变。这些因素同时也具有叠加效应,因而,即便在那些甚少杀婴的地方,如果上述各项因素不幸地同时出现了,那父母还是有可能下狠心的。一项针对印度泰米尔纳德邦(Tamil Nadu)的农村母亲的研究指出,该地女婴死亡率比新生儿平均死亡率要高四倍——但只是在母亲已经有了至少一个女儿之后才会如此。

婴儿之所以被杀,有时候也是因为他们生来就被设计好了要去死,根本无处可逃。举个例子,某些在北极圈生活的人会因为母亲在生育期间提前死亡而杀掉婴儿,因为已经没人能喂奶了。与此相似,体弱多病或者畸形的婴儿也难逃杀身之祸,不少文化会炮制一套迷信说辞来为此打圆场,声称这类婴儿不是真正的人类;他们在中世纪欧洲就叫作低能儿(changelings),在非洲则叫“女巫婴儿”(witch babies)或“幽灵婴儿”(spirit children)。如此一来,便可不带负罪感地杀掉或遗弃他们了。

来自杀婴父母的第一人称解释,并不支持将他们列为冷血罪人的观念。在2014年的《生与死之间》(Between Birth and Death)一书中,米歇尔·金(Michelle T King)提到了一个16世纪的女人给她的大儿子讲的自己年少时杀婴的故事:

“我大半辈子都没有什么深藏心底的秘密。唯一要说的事,是我24岁的时候生了个女孩,然后溺死了她。现在我很后悔。那时我们穷得身无分文、家徒四壁,再养这个嘴里还在流口水的小家伙,能有什么意义?那只是徒劳无功:对我对他都不好。因此我便下决心要溺死她。我在分娩过程中失血过多,几乎无法起身,因此我在你祖父母家找了个婢女,让她帮我溺死小孩。她起初把孩子搁到浅水里,但过了一晚上孩子都没死。我一下子恼怒起来,强迫自己起身,关上门,出去把孩子溺死。我转过头,眼睛一闭,解决了。我不敢睁开眼看。天哪!我怎么能做出这么残忍的事?”

父母的自我安慰

一般来说,杀掉新生儿的决定乃是一种“苏菲的抉择”(这是一部影片的名字,主角之一是个波兰女人,曾在纳粹集中营里被迫作出对子女杀一留一的残酷抉择——译注),只有当新生儿与大哥大姐们争夺原本就为数不多的资源时才会出现。我们在马乔里·肖斯塔克(Marjorie Shostak)1990年的《尼萨:一个昆人女性的生命与言语》(Nisa: The Life and Words of a !Kung Woman)一书中也发现了类似的解释。其中,尼萨回忆了其弟弟在非洲南部的喀拉哈里沙漠(Kalahari)出生时的场面:

“他出生以后就躺在那里哭。我向他问好:‘嘿!嘿!我的宝贝弟弟!哈!哈!我有个小弟弟了!我们以后可以一起玩了。’但我妈妈却说:‘你在想些什么?为什么对他说这些话?快起来,到村里去把我的挖掘棒取来。’我说:‘你要挖什么?’她说:‘挖个洞:我打算挖个洞埋了婴儿……要不然就养不起你了。你已经太瘦了。’”

如同这个解释所表明的,父母会告诉自己说新生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孩,以便在杀婴后自我安慰。这种新生儿还没便成人(pre-human infant)的观念一般在仪式中获得进一步的规范。在古代雅典,在命名仪式(amphidromia)举行之后,小孩就不得被杀了,该仪式在小孩出生后大约一星期举行,最后他会得到一个名字。在早期的斯堪的纳维亚,杀死受洗或已给予喂食后的孩子属于非法行为。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洗礼对许多父母而言是个分界线;至迟在17世纪,洗礼记录当中有个可疑的迹象,那就是男婴数目有压倒性优势,不少女婴在引起人们注意之前就被父母私下处理掉了。另一点值得强调的是,几乎所有文化都默认可以杀死新生儿。贫困父母杀掉一个姐姐为新生男孩让位,那是不受禁止的,杀掉一个更老的残疾孩子也不在禁止之列。

杀婴行为有其独特性,它和一般性的谋杀不尽相同。女性尽管很少有暴力犯罪记录,但杀死新生儿者却以母亲居多。杀人的手法在此也非常不同。从古希腊到现在,杀婴案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直接把孩子扔出门,放任他自生自灭。一般认为该做法跟直接杀婴不同,因为新生儿毕竟还有一定机会活下来。威廉·利基(William Lecky)1869年在《从奥古斯都到查理曼:欧洲道德观的历史》(History of European Morals from Augustus to Charlemagne)一书中指出:“类似做法规模甚大,且一定不会受惩罚,哪怕再铁石心肠的作家看到这种情形都不禁会动容的,此外,杀婴被认为是一种可原谅的侵犯行为,至少对那些极度贫困的父母而言是如此。”

一个人只消考虑一下现代城市中被遗弃在猫鼠肆虐之处的新生儿,就不难知道这种方法也谈不上有多人道。当然,“只是扔出去”总归可以让父母宽心一点,安慰一下自己好歹没亲手杀人,进而幻想自己的小孩可能会被人救下乃至抱养——全世界的文学和民间传说都不缺这样的情节。即便那些不忍将孩子抛弃在荒野的母亲,也会用采用不那么暴力的手段来杀死孩子。具体手法则取决于文化差异:中世纪的英格兰流行让婴儿窒息而死,中世纪的中国则是溺死。

一般来讲,社会上会把杀婴看成不完全意义上的谋杀。在许多法律体制下,母亲杀婴跟谋杀并不共享一个罪名,其惩罚相对较轻,但父亲杀婴则性质不同。在中世纪晚期,官方想要透过惩治杀婴者来加强管理、减少杀婴行为,但却遭到民间的顽强抵制。民众一般不愿举报邻居的杀婴行为;哪怕睡在同一间卧室的女仆,也不愿报告她们之中有人怀孕的事实。1624年,英格兰颁布了一项严苛的法律,母亲生出死婴时,若无人在旁见证,将遭到严惩,以防有母亲将杀婴虚报为死胎。这条法律在此后的180年里一直有效,但却没多少人因此而被抓,更没多少人被定罪;举个例子,1730-1774年间,只有61例杀婴案在伦敦的老贝利(Old Bailey,英国最高司法机构所在地——译注)审理。1680-88年间的12起杀婴案中,被判无罪的有9起,另外3起则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了。

如果把这些看起来并不大的数字归结为犯罪本身的稀少,那当然令人宽心,但这不是事实。托马斯·库拉姆(Thomas Coram)1730年代曾在伦敦育婴院(London Foundling Hospital)供职,在日常工作中,他发现被扔在路边的婴儿为数不少,“一些还活着,一些已经死了,另一些则还在垂死挣扎。”

卫生革命与杀婴的终结

18世纪兴起的弃婴收容运动,乃是首次试图透过慈善渠道来解决杀婴问题的努力,它在公众的好意推动之下,很快席卷了整个欧洲。非法生子的母亲原本被污名化,认为其活该遭受厄运,现在她们可以把孩子送到育婴院以后不留名地离开。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则设有一些转盘式的装置,女人可以把孩子放上去,然后按铃,接着就会有护士转动转盘收走孩子,母亲则可不声不响地离开,其真实身份受到保护。在伦敦育婴院里,母亲也可以在孩子身上留个信物,借此她既可以匿名,也可以等将来境况如有好转来领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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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有寄托母亲爱意的语句的心形信物。图片来源:伦敦育婴博物馆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收容机构取得了不小的成功。母亲们纷纷从几十英里外的地方前来抛弃掉不想要的新生儿。在伦敦育婴院,曾有过女人们为争一个位置尖叫并厮打成一团的场景,她们要享受到这个避难所的好处是十分不容易的。在1818年的巴黎,收容机构里的弃儿数量大概等于全城新生儿数量的1/3。不幸的是,大部分弃儿最终都离世了。按照同年全巴黎收容机构的估计,4779名新生儿中,有2370名在出生后的头3个月内就死了。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来看,这个比例也并无二致。圣彼得堡有一所由安德烈·拉祖莫夫斯基伯爵(Andrey Razumovsky)以及阿列克谢·波布林斯基伯爵(Aleksei Bobrinsky)曾居住过的宫殿改建而来的豪华育婴院,至多能收养25000名婴儿,在那时算是“旗舰级配置”了。它雇佣了600名专业奶妈,周边村庄来领养的母亲也不计其数。但即便有如此条件,院里也有半数婴儿在出生后的头6个星期里死去。最终能活到6岁的不足1/3。

到了19世纪,五花八门的“托儿生意”开始丰富起来,母亲可以专门花钱找个养母来喂养不想要的孩子。为了让这些母亲能够安心离去,育儿开销通常一次付清。然而这种做法很快就遭到诟病:有人因个别孩子照料起来太麻烦而杀婴,或者是直接忽视,或者就喂点鸦片了事。在19世纪晚期避孕套普及开来,进而使养育婴儿的需要不再那么迫切以前,实际的杀婴数目并无显著减少。这即是说:我们只是因为婴儿数目变少了才不杀婴了。

奇怪的一点是,如此恐怖且无处不在的罪行,居然在历史上没留下多少痕迹。这或许是因为杀婴大多是女人的事情,特别是穷苦女人,因而没多少人证留存下来。然而在当代也找不到这样的人证。作家们大多以一种“友邦惊诧”的态度来谈论这件事,或认其为外人才有的可耻举动,哪怕杀婴行为在邻居中长期存在,也基本装作看不见。在某些时候,即便希腊人对杀婴都表示司空见惯,也会有人想要重写一番历史,例如想论证古希腊人基本不杀婴或杀婴甚少的。牛津大学历史学家约瑟芬·奎因(Josephine Quinn)最近在就其关于迦太基人以婴儿为祭品的新作接受采访时谈到:“人们似乎强烈地感到某种终极禁忌正在被打破。我同事听到我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都表现得相当惊奇,并且说:‘啊,那一定不可能,你多半弄错了什么。’这是相当让我震惊的。”

奎因对献祭儿童的研究将我们引向一个有趣的例外,它与我们之前讨论到的所有关于杀婴的“规则“都不同。把小孩当作祭品的做法,在哥伦布航海之前的南美洲以及古代的迦太基人那里都很常见。然而他们偏偏喜欢那些身体无瑕疵且面容俊美的孩子,而非畸形或有病的。祭品很少是新生儿,有时甚至还有青年人。参与祭祀活动的人一般要求有较高的社会等级;仪式亦极尽铺张。例如,印加人的“Capacocha”仪式一般在重大节日或皇帝一生中的重要事件发生时举行,被选为该仪式祭品的人在被献祭和做成木乃伊之前,在宫里就过得很滋润,有些人还被养个好些年。祭品的“待遇”是如此之好,以至于考古学家可以透过检验木乃伊的头发,来测量某人中选之后究竟被养了多久。这些印加人的祭品来自穷苦人家,并为富裕的官僚阶层所用——然而,按奎因的解释,迦太基人是会献祭自家孩子的,由于仪式开销极大,这类父母的财力也不可不谓雄厚。

这种做法对我们来说太陌生了,我们几乎完全没法理解它。不过,如果我们假设迦太基人真诚地信奉他们的神灵,且害怕神灵会因忘恩负义而严惩他们,那这个现象就不难理解了:牺牲一个小孩,全家人就可以生存下来。

杀婴现象广泛存在,而生物学逻辑极易与社会习俗混在一起。某些社会公然为杀婴行为背书,别的社会则表示不齿,但它们其实无形中都接受了杀婴。哪怕在如今的发达国家,一名急需悉心照料的新生儿如果确定活不长的话,也可能会被合法地杀死。例如,荷兰每年有1000名新生儿死亡,其中约600人是来自父母及医护人员的决策。私下杀婴的现象仍然存在:以1997年为例,5-10%的婴儿猝死综合症(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案例被怀疑有隐瞒杀婴的背景。而造成此风险的因素也与历史上一样。母亲更可能杀掉非婚生子女,若他们已经有了孩子抑或无力抚养,也是类似。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199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双生儿而言,杀婴率比独生子高将近一倍。更好的节育措施、更低的婴儿死亡率以及较宽松的生活环境,或许会降低杀婴行为的出现频率,但推动人们去如此行事的动力及其背后的深层逻辑,仍然是不变的。

有理由相信,杀婴行为也会引发人们的反扑。近年来,尤其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想要使堕胎变得非法,同时又限制获取节育手段的途径。宗教团体正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这个计划,并在非洲取得成功,节育措施在那里被诬为某种形式的种族灭绝。支持这些政策的人深信自己是为了宝宝好;按“人类生命国际”(Human Life International)组织的说法,他们是在“保护热爱生命的非洲传统文化”。但实际后果则未必如此,例如塞内加尔的节育措施就相当有限,但一切形式的堕胎又都是非法的。结果,该国蹲监狱的女人里面,大约有1/5是因为杀婴坐牢。

(翻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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