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军区: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2月5日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我省“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局之年,为优化全省信用环境,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我省重点改革任务安排,制定2021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积极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信用建设制度,完善全省信用信息“一张网”,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依法依规推进失信惩戒,加强示范城市创建和县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承诺制改革,广泛拓展信用服务应用,严格信用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训。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实现跨越赶超、走向前列。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更加系统完善、科学完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连接更加贯通、功能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共享更加充分、应用更加广泛、监管更加有效、服务更加优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制度趋于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更加规范,失信惩戒效果更加明显;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显著扩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信用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活动更加丰富,政府和公民诚信意识水平显著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更加适应、与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更加契合。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省信用信息“一张网”。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筹优化省、市、县三级平台功能,拓展乡、村两级信用平台管理功能,实现省市县乡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五级联动。逐步完善纵向上联国家,下联市县乡村,横向联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全省信用信息“一张网”。提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水平,完善平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公示查询、信用监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功能。(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2021年底前,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制定省、市两级信用补充目录。规范补充目录编制程序,健全信用补充目录年度更新机制,实现补充目录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畅通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本级信用补充目录,规范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实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开展清理规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2021年底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制定适用于省、市两级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四)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推进实施政务信用承诺改革,建立审批服务信用承诺制度,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各级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组织,及时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要件、环节等,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形成本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制定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和信用承诺书相关模板,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信用承诺应用,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功能和全省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分级标准。2021年6月底前,省有关部门借助“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结合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依法依规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明确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持续推进失信被执行人领域失信惩戒工作,推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实施过程中,防止小过重惩,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省政务服务办、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七)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八)创新“信易+”场景应用。实施信用便企惠民“信易+”工程。大力推进“信易贷”工作,各市与全国“信易贷”平台深度联通,打造并发布一批符合河北特色、用户识别程度高的“信易贷”产品。探索扩大“信易贷”规模,重点解决中小企业审批繁、融资难等问题,促进便民利企。强化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2021年底前,推进行政审批、税务、交通、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信易+”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旅游厅等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九)加强城市和县域信用建设。对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选指标,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品牌竞争力,构建信用城市特色模式,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省有关部门对已申报城市要给予支持,鼓励其他市积极申报。推进小微企业征信建设,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支持小微企业和信用农户融资。(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
(十)打造河北特色信用应用。积极推进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工作,推动京津冀信用信息共享,依托三地信用门户网站,建立动态发布机制,为社会提供“一站式”信用服务。创建雄安新区信用特色示范区,完善雄安新区数字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信用就医”个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健全信用违约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医疗便民应用试点。(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医保局等省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十一)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与信用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能力,大力发展征信、信用评级及信用培训等相关信用服务。加强对信用协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2021年9月底前,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运行,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我省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诚信河北”宣传活动,依托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宣传信用政策法规,选树诚信典型。加强大学生、青少年、企业家、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贯穿公民道德建设、青年志愿者服务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全过程。组织开展信用服务应用、信用修复等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能力水平。(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文明办、团省委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工作协同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统筹做好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和信用宣传工作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信用建设增比进位、整体提升机制。加强对各市、省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查指导,参照国家做法,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双公示”报送、“信易贷”推动等重点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各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通报。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