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8月14日电(记者毛雷)近年来,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一带盘踞着这一个黑社会组织,他们购买了枪支、刀具用于成员打架斗殴,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而这个黑社会组织的“老大”竟然还在2010年当选为村长。8月14日上午,这个以“70后”为领导、“80后”乃至“90后”为骨干的黑社会组织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过堂受审。
黑社会组织盘踞南渡江畔
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显示,2008年前后,被告人梁某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先后纠集、拉拢被告人梁某河、梁某推、冯某光等两劳释放人员及被告人梁某宏、周某、梁某民、梁某明、梁某斌、梁某龙、王某敬及梁某丁(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海口市新坡镇、府城镇一带大肆实施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通过上述犯罪行为谋取经济利益。
2010年11月,梁某成还通过请客吃饭、喝茶、纠集村民闹事等方式拉拢村民,当选为梁沙村村长,此后,多次以梁沙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相关违法犯罪。为了巩固地盘,扩大势力范围,梁某成等人购买了枪支、刀具用于成员打架斗殴,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逐步发展成为海口市新坡镇农村一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初,被告人梁某河刑满释放后,便一直伙同被告人梁某一起从事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梁某河加入到梁某成团伙当中,和梁某成一起通过请客吃饭、喝茶等方式拉拢梁沙村村民,于2010年11月当选为梁沙村副村长。梁某河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关系和威信后,多次积极参与梁某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成为该组织的得力助手和重要骨干成员。被告人梁某宏、周某、梁某推一直混迹于社会,无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为寻求庇护,积极参加到该组织当中为组织充当打手和帮凶,受组织指派,实施了多次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
被告人梁某民、梁某明、冯某光、梁某斌、王某敬、梁某龙及梁某丁等人为得到组织庇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也积极加入到梁某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参与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
以梁某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参加人员达到十余人。在梁某成的领导下,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沙场、赌场为依托,不断扩大组织的经济实力,分工明确、结构严密、纪律严明。梁某成等人通过请客吃饭,发放工资奖金,对为该组织利益受伤的成员提供医疗费,为参与组织犯罪活动死亡的成员送葬等手段,管理、控制组织成员,笼络人心。
为了巩固地盘、扩大势力范围,打出组织的名气,该组织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随意使用枪支、砍刀、钢管等凶器,采取多种多样的暴力手段,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龙华区新坡镇、龙泉镇等乡镇结伙或单独实施了大量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府城、新坡、龙泉等乡镇的人民群众人人自危,惟恐躲避不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严重破坏了国家管控的矿产资源,给国有矿产资源造成极大损失。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给居住在海口市府城、新坡一带的居民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和恐惧,对当地居民群众安全生活生产造成极大影响,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
受害人被打后迫于压力撤案
2010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潘某敏朋友“亚四”的小轿车在被告人梁某成经营的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化宫停车场被一辆车刮蹭,“亚四”打电话请潘某敏到场帮助处理。停车场保安“阿三”(另案处理)处理事故过程中与潘某敏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潘某敏。梁某成看到后立即冲上去与“阿三”、“阿强”(另案处理)、“阿山”(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殴打潘某敏,潘某敏被打后跑出停车场,不久返回停车场想取回自己的车辆时被梁某成等人看到,梁某成等人又继续追上来对潘某敏进行殴打。
潘某敏报警后,文庄派出所将其和梁某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后潘某敏给朋友被害人蔡某燕打电话请其帮忙到文庄派出所门口开走自己的汽车,梁某成手下的保安又纠集了一帮人聚集到文庄派出所的门口。蔡某燕带着小孩到文庄派出所后,坐在潘某敏的车上等待潘某敏时,梁某成同伙的一名男子走到车旁问蔡某燕想如何解决潘某敏的事情,蔡某燕回答自己不能做主。该男子听后不由分说便伸手到车内将蔡某燕的眼镜拿下扔掉,蔡某燕下车后,该男子对蔡某燕拳打脚踢,其中一拳打到蔡某燕的左耳处(造成蔡某燕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直至派出所民警看到后出来制止才逃离现场。
潘某敏、蔡某燕后了解到梁某成一伙人是在府城地区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的黑社会组织,迫于无奈和心理恐惧,最后答应撤销案件,接受梁某成赔偿来解决此事。
成立“武装组织”
2007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成以每月1500元人民币的租金承租了海口市府城镇文化宫停车场进行经营,并在2008年下半年时安排吴某当主管管理停车场,每月工资900元。在经营过程中,因停车场保安与车主多次发生纠纷和打架事件,梁某成为了武装组织成员的暴力实力,便出资购买了7根钢管和1把砍刀,并交给吴某保管,用于实施暴力行为。2011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的指认下,在该停车场岗亭和文化宫四楼保安宿舍内缴获上述凶器。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明在海口市府城高登街赌场和文化宫赌场多次放高利贷给赌客从中获利。
干扰选举 黑社会老大当选村长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成、梁某河为顺利当选为新坡镇梁沙村村长、副村长,因镇政府推迟选举日期,便召集被告人周某、梁某宏、梁某斌及梁某丁等十余人到镇政府闹事,要求更改选举办法,立即进行选举,干扰了选举。梁某成还以每张选票100元的价格向梁沙村村民颜某二购买了四张选票。
2010年6月,新坡镇要选举新坡管区书记,后被告人梁某成出面做家族成员的工作,为梁某渊拉票。梁某成通过做工作为梁振渊拉得选票300余张,最后梁某渊顺利当选。
非法采矿谋取暴利
2008年初至今,被告人梁某、梁某年等人为了非法牟取暴利,在未取得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市水务局、海口市工商局批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与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村头村签订《沙源承包合同》,擅自开采、挖掘南渡江水下河砂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对国有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和损失。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事实
2005年和2006年,被害人陈某湘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椰子头村和蛟龙村开办了两个沙场(分别为“168”沙场和“蛟龙”沙场),并向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梁沙村承租了梁沙村界内南渡江两段河段的沙源开采河砂至今。
2011年3、4月份,被告人梁某河找到陈某湘,提出让陈某湘每个月向其交纳人民币1000元,就不会有人堵陈某湘沙场的路、砸陈某湘沙场的车。陈某湘鉴于之前被梁某民、梁某推等人堵路砸车的事件,慑于梁某河等人的势力,为了顺利采沙不遭破坏,便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崇华宾馆一楼先后共交给梁某河保护费人民币6000元。
2011年5、6月份,被告人梁某成找到陈某湘,要求陈某湘每月向其交纳人民币1000元。慑于梁某成的势力,陈某湘为了顺利采砂不遭他人破坏,便在海口市琼山区工人文化宫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一次性向梁某成交足一年的保护费人民币12000元。
2005年至2006年间,被害人陈某湘先后两次承租了南渡江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梁沙村河段的沙源,开采河砂进行出售,并取名为“蛟龙”和“168”沙场。2010年初被告人梁某河、梁某民见有利可图,便与“阿松”(身份情况不详)合资购买了一辆福田牌卡车(车牌:琼A?T0696)用于运沙盈利。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梁某民多次到陈某湘经营的“蛟龙”沙场要求低价购买河沙,被沙场员工拒绝后其数次用卡车堵住“蛟龙”沙场的路口,不让其它车辆到该沙场拉沙,阻碍沙场的正常经营。
同时,被告人梁某河也通过电话告诉陈某湘,梁某民是其“兄弟”,如此闹下去也不是办法。陈某湘鉴于梁某河等人在新坡镇一带的势力,只得同意梁某民的要求,将当时其沙场销售价格为每车人民币230元的河砂以每车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民,梁某民每月可买十车这样的低价河砂。之后,梁某民仍不满足,又要求陈某湘同意赊账拉沙,拉够十车沙子再付一次钱,陈某湘无奈只能答应。梁某民于2010年10月份左右在拉完第九车河砂后,就不再到“蛟龙”沙场拉沙,赊欠九车河砂的钱款也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梁某民从2010年初到“蛟龙”沙场强迫以人民币150元/车的低价购买河砂至2010年10月份。
开设多家赌场牟利
2009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成伙同同案人杜某红、吴某弟(均已起诉)、邓某富、杨某、“阿太”、“么芳” (均另案处理) 、林某海(已死亡)等人先后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里二横路15号、府城镇文化宫后一居民房内等地轮换开设以牌九为赌博工具的赌场。
赌场主要以“抽水”的方式盈利,梁某成利用其承包经营海口市府城镇文化宫停车场的便利为赌客免费提供停车位,并安排被告人周某进入赌场负责望风放哨、看守大门等工作。2010年10月23日该赌场被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捣毁,被告人梁某成在赌场营运期间共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梁某自2006年起,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海口市府城镇、遵谭镇、新坡镇等地开设赌场牟利。
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2009年,同案人陈某仲(已起诉)购得一把自制的双管钢珠手枪,并藏匿于其与被告人周某合租的房内。期间,周某多次持有并使用该枪。
2009年一天下午,周某与被告人梁某推、冯某光、王某敬等人得知梁沙村河段有采沙船在采砂,便商议扣下该船以敲诈老板的钱财。为此,周某从家中取来上述手枪,其他人准备了刀具,共同赶赴南渡江边,并威逼在江边作业的辛某军驾驶小船将周某、梁某推、冯某光、王某敬等人送至采砂船上。
在船上,周某将该枪交给梁某推携带。当辛某军驾驶的小船接近采沙船时双方发生争执,梁某推持枪射击对方,对方开枪还击。辛某军见此驾驶船逃回岸边,周某等人逃离现场。事后,梁某推将枪还给周某,周某带回出租屋后交还陈某仲。
2011年初某晚,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梁某河、冯某光等人到海口市龙泉镇雅咏村村民“羊仔”家吃“公期”。席间,周某因琐事与黄某(绰号“金龟子”)发生争执,周某随即掏出上述手枪顶住黄某的脖子威胁恐吓黄某,后被众人劝开。
2012年1月16日,同案人陈某仲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从其家中缴获上述手机。经鉴定,该枪系发令枪改造的双管小口径手枪,能发射6mm子弹,系枪支;具有致伤力。
黑社会老大成村长“作案”更便利
2010年11月,被告人梁某成当选为新坡镇梁沙村村长,为了彰显权威及获取非法利益,其授意梁沙村的青年肆意扣留在梁沙村界内作业的采砂船以抬高沙场租金。随后,梁某成要求承租“168”沙场和“蛟龙”沙场的老板陈某湘每月多交租金,但遭到拒绝。此后,陈某湘沙场的铲车等生产工具多次被不明身份的青年人打砸,致使沙场无法正常经营。
2010年11月22日17时许,梁某成见陈某湘仍不同意增缴租金,便指使被告人梁某河纠集被告人梁某斌、同案人梁某丁(在逃,另案处理)、梁某平(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扣留陈某湘的采砂船。梁某河将梁某斌等人带至南渡江边后,指挥上述人员驾船驶向采砂船,采砂船上的工人见状急忙弃船逃跑。梁某斌、梁某丁等人登上采砂船并请示了梁某成,便持砍刀、扳手等工具打砸船上设备,造成陈某湘三万余元的损失及沙场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
事后,陈某湘向新坡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内梁某成逼迫陈某湘答应调解,并让陈某湘低报损失,否则不让陈某湘的沙场开工。陈某湘迫于无奈,答应调解并仅获偿1000余元。之后,梁某成继续要求陈某湘增缴租金,并称交钱后不会再去扣船或威胁。陈某湘为能继续安全地生产经营,便答应增缴租金。
此外,该犯罪团伙还分别犯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行,给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的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以被告人梁某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结构稳定、分工明确,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大肆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严重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庭当天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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