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历史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起草人才开发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人才工程。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院校以及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八)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关系政策与制度并监督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有关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九)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和省、市有关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化营商环境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负责指导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与市退役军人局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拟订权限内外国人来青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挂市外专局牌子)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按照省规定办理。

3.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对口联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实物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三)研究室。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策研究、综合调研、理论建设和新闻宣传,协调推进有关改革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组织编撰综合性内部刊物。

(四)法规处。负责起草相关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牵头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等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挂农民工工作处牌子)。拟订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推动大众创业。牵头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指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三支一扶”有关政策并协调实施。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人才开发与市场配置促进处。负责创新人才开发体制,强化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人才资源有效开发、有序流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社会化,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创新创业。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引进国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培育、引导、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培育、引导、扶持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挂博士后工作处牌子)。拟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博士后制度,做好博士后引进、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突出贡献专家、市特聘专家等选拔、服务、管理工作,落实院士、专家工作相关政策。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专家服务基地等专家工作平台的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备案等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按照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等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与制度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协调有关劳动维权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改革改制、搬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挂驻青单位保险核算管理联合办公室牌子)。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以及相关待遇发放、工资备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规定。负责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核算和扣缴管理。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资格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协调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提前和延缓退休资格核准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完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挂内部审计处牌子)。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实施仲裁员、调解员培训。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市表彰奖励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和省、市有关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地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处分和申诉、复核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和统一战线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和党建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上一篇: 西方危机的根源:制度、国家建构和世界体系
下一篇: 瞭望 | 美国文化帝国主义阴影下的欧洲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