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使用会导致社保卡失效,甚至会接受处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哪几种行为会导致这类情况发生呢?
使用社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
(物)、转卖物品、套用和虚开检查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等;
冒名使用,即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就医,把本该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他们社会保障卡进行支付;
伪造病历、票据:具体表现为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例、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账户报销凭证,视为医保欺诈;
倒卖药品:在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开超出并且所需药量的药物,再转手倒卖开出的药品,这种手段属于套取社保基金行为,属于非法牟利或不当牟利;
借予他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
错误使用社会保障的行为具体会面临什么后果?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
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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