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回顾古今中外妇女地位变迁,历史在不断告诉我们,妇女地位高低取决于她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其参与生产劳动的程度。值此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我们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够澄清一些关于“女权”的偏颇言论,帮助大家了解妇女地位变迁的历史和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同时,祝广大劳动的“女神”节日快乐!
远古的女神
“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
——马克思
在人类各地区、各民族的早期神话故事中,有诸多关于女神崇拜的痕迹。
无论是苏美尔的创世女神纳穆、古埃及的母亲神伊西斯和爱神哈托尔、古希腊的众神之母即大地神盖娅,还是中华民族的创世神和始母神女娲(《说文解字》: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抑或是传说中的西王母,都似乎在向我们倾诉着各个古老文明原初时代的特有景象。
从考古上看,遑论人类历史上不同文明层出不穷的远古女神崇拜文物和符号,仅以我国为例,红山文化遗址出土的女性裸像,就为我国史前女神崇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辽宁省喀左县东山嘴祭祀遗址出土的女神像和辽宁省牛河梁“女神庙”与积石冢群的考古发现,都以5000年前的实物证据,证实了我国新石器时代盛行过对女性神灵的崇拜,举行过祭祀女性神祗的盛大仪式,存在过以女性为主导的社会生活。
红山文化考古区陶制女人头像
远古时代之所以会出现女神崇拜,是因为女性在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远古时代,女性地位高低,取决于她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其参与生产劳动的程度。
原始人类以群居方式生活。这很容易理解,在原始社会,生存环境极其艰苦,危机四伏。单个个体离开群体后,生存都很难,更不用说血脉繁衍。只有同吃、同住、同劳动,族群内自由交配,共同抚养后代,才能不断壮大族群,才能进而应对大自然的各种动物袭击和其他人群劫掠。在原始社会,如果采用后世的小家庭生活模式,根本无力应对男性易死于捕猎、女性易死于难产、幼儿易死于疾病的高死亡率状况以及种种瘟疫、饥荒和自然灾害(安生语)。
在这种群居生活状态下,后代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聚落因女性而构建,在聚落掌握生产资料、组织采食捕猎活动的环境下,男性只有附庸在这种以女性为纽带的聚落里,才能更好地生存。在此情况下,女性的地位自然很高,女神崇拜自然应运而生。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女性地位的影响和延续,直到今日,我们仍然能够感觉得到。比如“姓名”中的“姓”,依然是女字旁,依然表意为你的“族号”。自古流传的中华上古八姓:“姬、姚、妫、姒、姜、嬴、姞、妘”,亦是如此,皆以“女”字表意。
男人的财物
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
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凡休妻的,若不是因为淫乱的缘故,就叫她做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Bible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人类在学会畜牧、农耕后,生产力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社会分工、剩余产品、私有制、阶级相继诞生。伴随着小家庭和私有财产观念的出现,“大族群、小家庭”的父系模式逐步替代母系族群模式,从此“妻从夫居”,子女自然不再属于母系氏族,而成为父系氏族的成员,成为父亲财产的继承者。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男性的权威因身体差异、社会分工进而获得经济优势,女性地位也因丧失经济地位,而逐渐向着有利于男性地位提升的方向演变。
在古巴比伦时代,家长就是妻子、儿女以及若干奴隶的主人,其法律将家庭“作为父亲控制之下的一个单位来处理”。目前所知世界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婚姻必须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签订契约的通常是丈夫和妻子的父亲,而不是妻子本人。契约也本源于人们的商品经济活动,而当今却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可见古巴比伦妇女的地位已大抵与货物买卖相仿(郑智语)。
在古希腊城邦,甚至在以民主制著称的雅典,女性也没有什么自由可言。在经济上,她们无权拥有或控制任何财产,不能签订价值一斗大麦以上的契约,一切经济事务只能由男性监护人负责处理。在政治上,她们完全被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既不能参加公民大会,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法律上,她们被认为没有行为能力,梭伦立法时曾规定“凡在女人影响下所为之事,皆于法无效。”在婚姻生活上,妇女须恪守妇道,严守贞操,须在女奴或某个亲人的陪伴下才能上街(郭玉莹语)。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曾直言不讳:“女人是弱者和低等人,接受一个女人的命令,对一个男人来说是最大的侮辱”。同时,在信仰雅典娜女神的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甚至如果“人类有其他方法生育,那么女人就可以不存在。”
在古罗马时代,女性地位获得了一定提升。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继承权和拥有不动产权,可以参加公共娱乐活动等,但依然没有公民权等权利。《十二铜表法》仍然规定:“女性若是被认为行为不端,可以被父权家族的男性进行监管”。
在中世纪的欧洲,妇女地位基本沿袭罗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然而,宗教思想的侵袭和教会势力的介入,却使妇女地位抬头的局面陷入停顿,甚至由压迫演变成残害。中世纪教会势力甚至认为女性的地位就应该低下,并且认定女性是“罪恶之源和男性之附庸”,是肮脏和不洁的象征。之后,这样的风气愈来愈甚。在从1480年到1780年这三百年里,掀起了一场审判“女巫”运动,编了一本《女巫之槌》的书籍,专门教人们如何辨别女巫,大肆残害女性。
就像上文Bible里面关于女性的态度那样,到了中世纪,欧洲女性不再是远古时代高高在上的“女神”,就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滑落为“猎巫”的对象。
中国的差异
“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明显天下,岂非福邪?”
——《史记·货殖列传》
在人类社会发展演变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不同文明表现出了各异面相。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演进与巴比伦、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都有相异之处,表现出了特有的文化底蕴。
伴随着夏商周三代的更迭,由父系制定型发展到父权制确立,男尊女卑观念在周朝逐步确立。《诗经》中描绘西周时期农业劳动场面:男子“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耕,徂隰徂畛。”而女子则“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行与子还兮。”意思是说,同一家族的男子在田间共同劳动,妇女一起到家族的桑园中采桑。农业生产倚重男耕,土地的开耕和棉麻种植主要由男子承担。在社会生产中,女性作用低于男性,这是西周时期女性地位相较低下的物质根源。
以“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的齐国为例,通商的便利和纺织技术的先进,使“天下之冠带衣履皆仰齐地”,也使纺织业成为当时支持齐国财政的重要产业,齐国统治者极为注重培养女性的纺织技能,女性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齐国妇女在当时社会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秦国自商君变法后,女性不仅可以参与社会生产,还有经商、施医等事业的权利,除此之外,女性即便在婚后也拥有独立财产权,只有犯罪的情况下或死亡之后,其财产才能归于其丈夫所有。正如前文《史记》中的“巴蜀寡妇清”,秦简中曾有“女为贾”的记载,妇女经商并非少见现象。由此可见,即便在女性地位不断衰落的历史大势中,中华女性却也因参与生产劳动而支撑起自身一定的社会地位。
在后来时代中,对于核心权利的继承权而言,尽管在汉魏时期没有明确规定妇女的继承地位,但从古书上记载的当时社会传统习惯中,依然可以看到女子享有继承权的事实。民间谚语“男承家产,女承衣箱”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这个谚语是指女儿在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得到一份嫁妆,那么从娘家财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女儿的这份嫁妆实际上就是女儿作为财产继承人对父母遗产的提前继承。及至唐代,法律首次确立了女性的财产继承地位,赋予未婚女子、出嫁女子以及寡妻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
到宋代之后,由于劳动妇女不仅从事家内劳动,而且广泛参与社会生产,对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贡献。商品经济的发展,给宋代妇女就业提供了广阔前景,妇女在商业领域表现得相当活跃,“九市官街新筑成,青裙贩妇步盈盈”,正是妇女从事商业活动的真实写照。宋代有一个社会现象值得注意:在夫妻关系中,“夫虐其妻”的事情固然较多,但妻“不易制”的现象也难以计数。大家熟知的王旦、周必大等朝廷重臣,以及晏殊、沈括、陆游等社会名流,无不“畏内,众所共知”。
元代以前,寡妇改嫁可以带走本人嫁妆,但严禁带走亡夫遗产。元代时,对妇女继承权利严格控制,寡妇改嫁者,不仅要放弃夫家财产、自己原有嫁妆,甚至连孩子都要由前夫家进行抚养。但是同时,元朝也颁布了扩大户绝家庭中出嫁女儿继承权的规定,所以元代的女性财产权处于一个动荡起伏的阶段。
及至明清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较之元代,并无太大变化,但此时确立的“独子兼祧”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女性承继财产的空间。女性在此时期的继承顺序,女儿是第三顺序继承人,而守志妻子仅是特殊顺序继承人,同时伴随着“三从四德”等礼教思想渗透到社会各阶层,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也集中于男性家长,女性婚姻自由几乎丧失殆尽,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也随之下降到中国妇女史的最低点(段塔丽语)。
平等的星火
“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关于自然的规定。因此,这种关系通过感性的形式,作为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现出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了自然,或者自然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的人的本质。因而,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发展程度。”
——马克思
“男人有宽广的胸腩和瘦小的臀部,而女人有狭小的胸膛和宽大的臀部,因此,女人更应该呆在家里、坐着不动、操持家务、生儿育女。”很难想象这是出自马丁· 路德之口,但确实如此。宗教改革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但新教的领袖们并未感受到女性地位的悲惨。伴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化学能产生的动力进一步压缩了男女之间的身体差异,最关键的是:女人可以从此脱离家庭,开始参与到绝大多数社会化分工中进行劳动。
尽管那时她们作为工人不被允许参加工会,但经济基础一旦开始发生改变,女性关于平等的觉醒就会成为必然。
1791年,她们发布《女权宣言》,开始争取属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虽然很快便被拿破仑扼杀,但伴随着共产党宣言的发布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他们开始找到真正的群众基础和理论武装,从此由稚嫩逐步成熟。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1857年3月8日,美国纽约纺织女工大罢工,随后成立了第一个纺织女工工会,不仅开始有了自己的组织,还得到了全世界此起彼伏妇女运动的呼应。
无产阶级妇女运动兴起在第二国际时期(1889一1918),其主要领导人是德国的国际工人运动著名活动家克拉拉·蔡特金。在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蔡特金在关于妇女劳动问题的发言中指出,妇女的解放同全人类的解放一样,最终必将是劳动从资本中解放出来的事业,各国社会民主党人要把无产阶级妇女作为战友接纳到自己的战斗队伍之中。
1910年蔡特金在哥本哈根第二届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会议上提出议案,把每年的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这个议案得到一致认可,得以通过。
他们从一开始就是
“这件事的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志的不能独立,恋爱的不能自由……可以使赵女士死,他又可以使钱女士、孙女士、李女士死,他可以使‘女’死,又可以使‘男’死。”
——子任《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
1919年11月的中国,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因为贪图钱财,长沙青年女子赵五贞被父母强迫嫁给比她大20岁,且声名狼藉的古董商吴五。赵五贞虽然百般不愿,但是迫于父母之命,不得不屈服。出嫁那天,无比绝望的赵五贞将一把剃刀藏在身上,在迎亲花轿中割喉自尽,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可悲的是,即便赵五贞用自己的生命进行了抗争,她的棺木上还是被贴上了“吴赵氏”的封条。
赵五贞的死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同时也深深地刺激了年轻的子任。在12天的时间里,他连续发表9篇文章,猛烈抨击吃人的封建礼教,并写下了上面的话。
可见,真正的共产主义者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的拥护者。
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就对妇运工作“略略谈到大要”,因时间紧迫,“决定交未来的中央负责处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在中国妇女运动历史上,这也是第一个以政党的名义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运动的高度重视,标志着中国妇女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开始在法律层面打破数千年来束缚在妇女身上的封建婚姻枷锁。
抗日战争时期,妇女解放依然面临很大难题。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流传着这样的谚语:“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再好的闺女锅台上转”“娶来的媳,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女人不是人,母猪不敬神”,这些陕甘宁边区普遍流传的民谣谚语,皆反映出了男性农民们极深的夫权思想。普通民众中有90%以上都是文盲,妇女就更谈不上接受教育,除极少数富裕人家的女子外,普通平民家的女子几乎都不识字,如“盐池县100个妇女中仅有2个识字的,华池县200人中只有1个人”。1939年3月,中央妇委在《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中,将“坚持抗战,扩大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为当前妇女运动的总方针。至1940年8月,边区妇女救国联合会已吸收边区妇女总数的70%,参加的妇女人数增加至21万人,比1938年增加了4万多人。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劳动妇女的父兄、儿子或在前线浴血战斗,或走在支前的路上,后方农业生产的重任就落在了妇女身上,她们用辛勤的汗水、坚韧的意志和聪明才智向世界昭示了中华民族妇女所蕴含的巨大能量。淮海战役中,胶南地区采取妇女干部与实业干部分头负责的方式,召开妇会长识字班长会议,讨论妇女怎样支前的问题,提出:“男人能推车抬担架支前,妇女在后方做鞋也是支前。冬季生产,男的打油开粉坊、运销拾粪等,妇女做一双鞋能挣3000元,能买60斤地瓜,可以供3口人过5天日子。”男女平等根本在于经济平等,妇女能赚钱养活一家老小就不用看男人脸色吃饭,改变了“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局面,也就提高了妇女地位。
可以说,他们哪里是等到胜利才喊男女平等,他们从一开始就是。
新中国的奋进
“妇女能顶半边天”
——毛泽东
新中国之所以叫新中国,是因为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从妇女解放运动上也是如此。新中国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建国前夕,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后,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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