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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doc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doc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章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第七章社会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章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第七章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应用、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与奖惩,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遵循原则】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应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社会信用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信用基础建设】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统筹建设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第八条【社会共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第九条【信用信息分类】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事项、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等要素。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具体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五)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报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应当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及时与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程序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前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核实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第十四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采集其会员、入驻经营者、服务对象等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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