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社会的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约翰·罗尔斯
这一章总的来说是关于正义的导论,涉及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观念,包括正义的作用与主题,古典功利主义、直觉主义、优先问题,还有一些相关的对照以及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一、正义的作用
在正义的作用上,正义的首要性地位得到了肯定。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其实读到这句话,我就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正义二字该如何定义,二是如果普遍的社会利益与少数公民自由相违背,所谓平等的自由是否依然成立?这两个问题我在本章都找到了答案。
关于正义的定义,罗尔斯提出了正义概念与正义观的区分。正义观可能会因人而异,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原则和价值判断有不同的正义观,但是,个体正义观的多样性与制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并不冲突——当某种社会规范或制度能够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并实现公平的分配,这项制度的正义性还是会被普遍认可。
由此可以看出,正义观的统一标准并不是人类社群维系活力的唯一先决条件,但这并不妨碍统一的正义观与社会合作及稳固息息相关。
首先,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在于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恰当的分配份额,因此其作用方式就必然影响到效率、合作与稳定的问题。其次,一旦有违反社会规则与稳定的现象产生,基于同一正义观标准的稳定性力量就会发挥作用,防止进一步的违反行为与促进原有秩序的恢复。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一个社会的正义概念不可能由某一种特定的价值观把握,即使某种正义具有优先性或者符合制度最重要的价值,也必须要考虑到它更为普遍和宽广的联系。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更广泛的价值更可取。
由此,我想可以把罗尔斯的正义概念理解为一种“大多数人的正义”,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社会中既存在利益一致,也存在利益冲突,利益一致在社会合作中产生,利益冲突则产生于人们的趋利心理,即每个人都倾向于获得较大的分配份额。因此,罗尔斯认为,组织良好的社会应当处于“公开的正义观”的有效管理之下:
即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这些正义原则可以被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满足。
二、正义的主题
正义论不是为了描述某些社会基本结构和分配原则,而是对这些原则进行解释。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规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此导致不同的生活前景。因此,一切由社会制度造成的不平等,都将是非常深刻的不平等,要实现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必须依赖于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以改变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模式,即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以何种方式进行划分。
关于《正义论》的探讨范围。一是重点关注正义问题中的某些特殊情形及其推论价值。罗尔斯希望以基于特殊情形的正确理论为基础,为研究其他正义问题提供钥匙。二是主要考察“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的性质和目标是正义论的基础部分,因此,他采取的定义旨在直接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一最重要的情形。
三、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公平的正义:这个概念比较抽象,可以理解为一种基于正义原则的社会契约。参与契约的群体在自由、平等、理性的状态中确定联合的基本条件,他们必须一次性地确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并且在这种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调节进一步的契约,制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
也就是说,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契约的结果,在选择了一种正义原则之后,法律的制定以及立法机关的建立等等都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可以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先天资质等,正义的原则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选择。
原始状态中存在的两个相向原则:
1、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
2、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要能给每一个人(特别是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就是正义的。
四、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证明
前面提到,原始状态是基于纯粹假设的,因此人们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致同意”并不符合现实。在此罗尔斯解释,正义原则的道德性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体现在这种“原始状态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这些条件体现了我们按照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而准备接受的限制。
另一方面,原始状态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直觉性的观念,使我们可以从远处观察自己的目标。因此,我们可以把原始状态的观念看作一种显示手段,它总结了约束条件的意义,帮助我们抽绎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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