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9.劳动保障监察不受理的都有哪些情形?
答:(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五)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查处。
10.哪种情况不由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应由仲裁委员会管理?
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11.劳动保障监察的办案时限规定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到哪个部门投诉?
答:(1)向项目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2)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1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20日内,按项目的合同价款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中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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