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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浅析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升,并且离婚双方以30岁-40岁的夫妻居多,这就导致了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升,并且离婚双方以30岁-40岁的夫妻居多,这就导致了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由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年龄较小,劳动能力欠缺,其对抚养费的依赖是十分明显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作出了相关规定。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抚养费的主张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应当以必要为限,对于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可以不予支付。

1、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条件,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子女抚养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给付数额并不是固定的,具体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要注意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3、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养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子女在校的,可给付至高中毕业,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4、《子女抚养意见》明确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付,可以按月、季度、年度等,多为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5、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子女抚养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6、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目前来说,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免除抚养费的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免除孩子抚养费的条件主要有: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免除给付。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提醒的是,不给抚养费免除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就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另外,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我们应当把握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一切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标准,其他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把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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