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科办字〔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科技(委、厅、局)、各地方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政府研究机构:
为了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培根铸魂,构建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本办法建设相应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 组织体系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领导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召集,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与处理;
(五)指导开展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协调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七)研究协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社科院系统、教育系统、党校系统、政府研究机构、军队系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宏观指导。
第八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层面的联系人机制,就具体工作进行协调联络。
第九条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及敏感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
(三)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对接;
(四)定期组织召开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
(五)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
(六)完成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教育预防
第十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公开透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检查制度,在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科研奖项、成果发表等各项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涵盖科研项目、学术称号等内容的科研诚信档案,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第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十六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四 受理调查
第十七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公布机制,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诚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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