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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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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

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推进依法执政,从制度体制上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全面转变的深刻革命,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的最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一般来讲,革命就是推动事物发生根本变革,引起事物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意味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上层建筑的立、改、废、释、授权等途径,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政治体制的自我完善和改革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

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做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时,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覆盖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六个紧紧围绕”的改革领域中,依法治国是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换言之,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中,依法治国方面的体制改革不完全同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改革等等,当然应属于政治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需要教育、行政、经济、道德、纪律、习俗等多种手段协同辅助,但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来看,变法就是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质就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自我完善。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在新形势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实现政治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优化发展。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经过60多年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不断实践,终于找到的一条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可靠路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主要发生并存在于国家治理领域。国家治理,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主体,依照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制度和程序,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各个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领导并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对国家和社会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治国理政。

国家治理可以分为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从动态来看,国家治理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军事等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建设发展目标,通过一整套制度设施和体制机制运行,带领或者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等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从静态来看,国家治理是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基于平等地位,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调整社会关系、协调不同利益、处理社会冲突的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的总和。

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相比较,两者具有如下共同点:两者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在国家宪法框架内并通过主权国家来推进和实行;两者都坚持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被治理、控制、统治的客体;两者都强调国家制度的重要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求形成健全完备成熟定型的国家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两者都采取“管理”与“治理”的方式治国理政,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管理”与“治理”并无实质区别;两者作用的对象大同小异,都是各领域和各方面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两者都强调有良好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强调国家制度体系的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以期实现良法善治;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

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讲,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要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得到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法律的革命”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者变革,是一场“法律的革命”,具有十分明显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征和性质。

发生在当代中国的这场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方式、改革举措等许多方面,是不同于以往中国发生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全面加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所有这些要求,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制机制上,必然触及或者引发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毫无疑问,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种改革设计和建议,都不可避免地直接或者间接关涉党的领导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涉中国的政治体制。推进科学立法,不仅涉及如何完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立法实效、法律体系等的体制机制问题,而且涉及如何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落实人大宪法权力、加强人大监督、发展人大民主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严格执法,不仅涉及如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约束等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公正司法,必然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甚至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推进依法执政,从制度体制上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全面转变的深刻革命,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的最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作者:李林 中国社会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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