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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黄埔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规定和黄埔区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社会抚养征收基数的规定和黄埔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现将2021年黄埔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规定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基数标准

1.城镇户口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以黄埔区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494元为基数计征;

2.农村户口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以黄埔区202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54元为基数计征。

三、征收倍数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按上述基数3倍执行;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上述基数2倍执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上述基数3倍执行;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述基数6倍执行;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子女出生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上述基数2%执行。

四、执行时间

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和市、区的有关规定要求,以上述数据为标准,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能及时收缴入库。

附件:黄埔区2021年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征收基数标准

超生一个子女

未办结婚生育第二胎子女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生育

城镇居民

70494

211482

140988

422964

1409.88

农村居民

42054

126162

84108

252324

841.08

注:1.“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生育”项目标准为夫妻双方合计征收标准,按规定一胎次由一个征收机关按标准作出一次征收决定,不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

2.其余均为单方征收标准,如夫妻双方由同一机关征收,征收金额为对应表内数额*2。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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