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是六中全会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在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中,社会和谐是经久不变的主题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指出理想社会将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的构想说明,社会和谐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认为社会主义应当是各方面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理论奠定了基础。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江泽民同志结合新的实践和发展,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从而把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进一步引向深入。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系统提出社会和谐理论,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本质”,是指事物所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联系,决定事物的根本性质。“本质属性”,是从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两个方面来说明事物的,是事物在一定的关系中的显现,既反映了事物的内部联系,又表现了事物的外部联系,以此区别于他事物。“社会和谐”这一概念,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及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本质表现出来的社会状态,就是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所体现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综合,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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