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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精神,加大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的吸引和培养力度,现开展2023年度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精神,加大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的吸引和培养力度,现开展2023年度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2022年5月12日以后,期满出站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

(二)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回省人员,需在国(境)外同一院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连续工作,工作时间参照国内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限要求。

(三)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二、发放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资助,支持博士后人员启动开展科研工作。

三、发放程序

(一)博士后本人“免申即享”。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梳理,汇总填写《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发放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于每月月底报省人社厅;用人单位为非设站单位的,按属地、属事原则,由所在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单位统计填写《汇总表》后,随时报送省人社厅。

(三)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博士后本人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按规定据实核销。

四、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博士后人员管理的主体作用,通过核对《博士后证书》、聘用合同或落编通知等佐证材料,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和梳理报送。要加强博士后人员的动态管理,如本人不再从事科研工作、中途退职并离开我省,应及时上报省人社厅。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对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资金高效使用。对不按规定开支、挪做他用或造成浪费损失的,将给予全省通报。用人单位未用完的资金,按规定原途径退回。

(三)省内出站博士后人员无需再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外省出站来我省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交《博士后证书》(复印件)。请各有关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将《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发放汇总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701室

联 系 人:魏升军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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