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历史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三条进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三条进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三条进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警惕可能面临的思维陷阱、概念陷阱和逻辑陷阱。 警惕“思维陷阱” 坚持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法治建设前进方向,就应当充分运用系统性思维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警惕线性思维方式设置的“思维陷阱”。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要建设和发展能够匹配、捍卫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种统一性超越了一些西方法学理论中权力和权利相对立的基本分析框架,对法治思维方式提出了革命性要求。西方经典法治思维中有一种线性思维倾向,强调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对立性和矛盾性,追问“究竟谁最后说了算”的终极权力归属问题。以此线性思维方式探究中国法治体系的建设,不免掉入否定统一性和协同性的思维陷阱,被“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所困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以辩证思维为方法论基础的民主法治理论,必须运用系统性思维方式进行理解和创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运用系统性思维,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之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系统性思维处理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安全与发展等一系列重大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下一步,必须继续以系统性思维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思维和工作方法,警惕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以人民至上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以党的领导作为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警惕“概念陷阱” 更好展示法治中国形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

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时,必须超越对西方法学范式或用语的简单借鉴,打造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能够回应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谨慎评估、使用和打造法学概念,警惕陷入因共享概念而丧失主张立场的“概念陷阱”。 法学概念是一个法治体系的关键词。选择哪些法学概念,对内决定了法治体系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方向,对外影响着与世界对话的形象建构。因此,在选择和使用基础概念时应当慎重,避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要义和品格因共享西方既有法学概念而被模糊化或曲解。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建构性的概念有时会对其背后的真正主张产生简单化和标签化的消解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建构,必须警惕这一“概念陷阱”,超越西方法学设定的话语范式,另辟蹊径地打造融通中外的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例如在“宪政”一词已具有独特的西方政治含义和英美法系品格的情况下,不应把我国的“依宪执政”简化为“宪政”,或借用这一特色词汇进行所谓的本土化改造,以致虚化我国法治理论。 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形成多个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回应中国问题的新概念新表述,包括“党政同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良法善治”“党内法规”等,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内涵。

下一步,应当继续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创性概念、表述、范畴、理论的研究,建构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学科体系,向世界更好展示法治中国形象。 警惕“逻辑陷阱” 锚定中国法治世界坐标 在建构和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形象,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时,应当警惕法律东方主义流派施加的“逻辑陷阱”,避免“中国特色”之标签被曲解为游离于所谓“主流”法治模式之外的“异类”。 以萨义德的东方学为方法论基础的法律东方主义站在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描述中国法律文化的特殊性,看似是西方学者批判主流学界对中国法的误解,从而为中国法“正名”,但本质上依然是以西方法治标准理解和检验中国法。法律东方主义设定的陷阱在于,对其持否定态度会被解读为承认西方学界秉持的“中国没有法治”这一观点,而持肯定态度则是默认中国法治是一种区别于西方、区别于现代法治的异类存在。因此,无论答案是与否,都会落入法律东方主义施加的逻辑陷阱,陷入西方中心主义论者的普世话语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否定。 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的历史性飞跃。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具有理论性、时代性和创新性的思想源泉,为世界法治理论提供了具有可复制可延展可发展的新素材新样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传播和展现法治中国形象,应当打破一些西方学者设置的“主流-支流”“重要-次要”的对话框架,通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性贡献、西方政治与法学经典著作的批判性阐述、世界现代法系理论等研究,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性、平等性、融合性和可借鉴性,重新锚定中国法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正确坐标。 (黄泽萱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应急管理教研部副教授;陈建存系嘉应学院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

上一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下一篇: 青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系统推进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