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6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重庆建城3000年,定名800年,于1986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6个历史文化街区,20个主城区传统风貌区,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等历史文化资源。
据介绍,条例共7章65条。条例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设定了七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征收前普查、未登录对象预先保护、建设活动管控等一系列保护措施。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条例转变了城市更新路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在解读该条例时说,条例将城市更新路径由“拆、改、留”变为“留、改、拆”。条例规定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历史文化资源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活化利用。张晓涛介绍,条例对如何实现“活化利用”提出了四项措施,分别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做好业态策划和旅游规划、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及明确历史建筑利用、交易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原住居民流失、过度商业化、业态同质化,以及历史建筑未得到合理利用等问题,条例专门增设“保护利用”专章,对人口结构调整、业态规划、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创新的关系,让优秀历史文化活在当下、服务当代提供了明确具体、极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实现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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