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
规范高效,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
〔202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管理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使用层次,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
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时,可以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
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状况,具备条件时可以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统筹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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