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纪要》),为合同、公司等诸多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纪要》中所公布的关于全国银行贷款利率参考标准的调整,是《纪要》中的亮点之一。该标准不仅是商事借贷中的参考标准,同时也是民间借款利率问题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19]254号)
《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曾是央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不仅是全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利率的实施标准,也是众多普通民事活动中计算利息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诸如部分民间借款的利息、迟延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赔偿实际损失金额等等,一般凡涉及计算利息金额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都会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主要参考。在诉讼文书及各类合同中,通常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固定的贷款利率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与交易市场的实际需求。根据《纪要》所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取消贷款基准利率,代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助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自然地会引起相关法律实践规则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2019年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5号公告明确: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2021年12月20日央行官网发布当期LPR
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银行贷款利息相关案件,及其他涉及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民商事案件,其基本标准均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公司、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来说,也应当注意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
实践当中,关于各类利息的参考标准,没有特别需求的,可以在合同按照如下的规则进行约定:
1、对于停止计息日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两线三区”的停用和新的民间借贷无效利息标准
随贷款利率而改变的是民间借贷的无效利息范围,也就是俗称的“高利贷”的标准。以往的“两线三区”规则明确了借款利率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这一标准应参照LPR,即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之四倍的利息为无效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以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范围不再固定为36%,而是随LPR的波动而浮动,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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