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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亟须理顺体制机制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亟须理顺体制机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亟须理顺体制机制我国一些地方历史文化名城面临衰败凋零、管理尴尬、过度商业化、违法成本过低、修缮欠账严重等困境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亟须理顺体制机制我国一些地方历史文化名城面临衰败凋零、管理尴尬、过度商业化、违法成本过低、修缮欠账严重等困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理顺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建立名城名单退出机制,建立鼓励社会与公众共同参与的名城保护制度,有序引导民营资本及组织参与名城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应当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扶持力度。首先,为了确保古城免遭进一步破坏,建议理顺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建立名城名单退出机制。可在省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常设机构,专职领导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同时完善相关工作考核制度,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及个人考核内容,并建立名城动态监测制度,对名城文物古迹、传统风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黄牌警示和红牌退出机制。尽快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管理机构,将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纳入基层政府日常行政管理体系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权责对等,建议国家继续加大帮扶力度。保护古都,地方政府责无旁贷。但对于财力有限,单靠自身无法肩负起保护中华五大都城文脉的责任。如果改造保护完全依赖市场资本只能导致过度追求利益。因此建议国家层级上的资金投入一定要跟上。在资金支持上,加大中央财政资助力度和范围,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纳入资助范围;建立非国有产权历史建筑修缮资金补偿机制;并参照国外经验,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修缮税务优惠政策,鼓励产权人对自有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其次,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文物古迹之外的其他保护对象如何进行真实性保护仍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议尽快启动《历史城镇保护法》《历史建筑保护法》《古城高度控制法》等立法工作,深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明确和加强对破坏街区行为的处理力度。对于承载着五千年中华历史文明,建议整合现有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快《古都保护法》的立法。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方式公布已获得当地人大、政府批准的保护法律和规划,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很多名城高度突破保护规划的情况,一方面可以大力向公众宣传当地名城的高度控制内容,接受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将控高规划升格为《名城高度控制法》,让“违规”变成“违法”,这样才能让地方干部真正重视名城建筑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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