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平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主体,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激发活力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社会组织发挥更加积极、更加突出的作用。推进社会组织的功能性建设,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分化与整合,广泛性、普遍化、大规模的社会流动,使得社会变革与经济繁荣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时,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交相辉映,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深厚沃土,社会组织获得快速发展。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多,种类趋向全面发展,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已经遍布于经济建设、农村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服务等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不仅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但必须看到,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管制思维直接影响社会组织活力的激发,突出表现在社会组织的发育状况方面。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低水平的初级阶段:总体数量仍然偏少、社会动员能力孱弱、角色定位模糊不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不够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严重困扰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因而,当今,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核心议题就是如何使社会治理体制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积极应对社会快速发展和急剧变迁所带来的、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新挑战。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是未来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向。因此,必须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功能性建设,通过社会组织这个载体和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真正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使人民群众能够便捷、广泛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才能有效发挥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功能作用,为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键词:功能性建设
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供应商”、社会矛盾冲突的“减压阀”、强化权力监督的“推进器”和公共决策质量的“护卫舰”,是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功能性建设的努力方向。
社会公共服务的“供应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是保障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力有限的制约,目前我国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只能起到兜底保障作用,难以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多样化、多类型、复杂性的公共服务需求。社会组织具有志愿性、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它能够在与政府共同协作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需求的同时,还有可能在被政府忽略而市场又不愿涉足的领域发现社会需求的“新领地”,从而及时提供相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环境保护、扶贫助困、抗灾救灾等等。为此,社会组织应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和筹资能力,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开展基金募集,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调整社会建设的政策思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重点处理好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关系。尽快列出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清单,通过推行委托、协议、招标、外包等方式,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让社会组织获得稳定经济来源和物质支撑,使各类社会组织真正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供应商”。
社会矛盾冲突的“减压阀”。当前,我国已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朝着高收入国家的目标迈进。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度化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并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不断强化社会组织的“孵化功能”。同时,切实按照《决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以增强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社会调节和道德建设功能为突破口,以构建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沟通和协商机制为重点,努力拓展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加快形成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现代治理格局,使社会组织真正起到社会矛盾冲突的“减压阀”作用。
强化权力监督的“推进器”。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力量整合与凝聚功能,是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手段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方向。一方面,需要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纳入权力运行与社会协作共治多维互动机制,自下而上地逐步引入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参与,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反腐败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真正创造人民群众能够监督、方便监督的参与平台,形成对权力运作过程和行使结果强有力的制约力和震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具有一定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以相应的话语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允许其旁听会议、发表意见、讨论论证等,努力避免政府部门或官员与民争利,为切实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公共决策质量的“护卫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为社会组织“松绑”,让社会自治发力。因此,要坚决破除社会组织发展的“坚冰”,加快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尽快制定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减低准入门槛,使更多社会组织健康成长起来。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通过政策参与、听证论证、项目评估、反映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和途径,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的过程中,确保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完善社会组织活动和运作方面的规则体系,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和有效约束,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成长,真正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作者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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