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00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PSAM卡管理,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密钥管理单位设立卡安全服务网点,为使用单位提供PSAM卡安全服务。
第三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SAM卡使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是指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PSAM卡的保管、管理、安装、更换及业务办理等。
第四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PSAM卡在使用过程中,变更使用位置,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实际工作及系统建设情况,将不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领的多于实际业务办理窗口的PSAM卡称为“备用PSAM卡”,当出现PSAM卡丢失、损坏时可启用备用PSAM卡。
第六条使用单位申领的PSAM卡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使用。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和服务热线查询PSAM卡丢失、更换、新增业务办理流程。
第八条PSAM卡丢失后的办理流程:
(一)立即启用备用PSAM卡。
(二)将签字盖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注销表》(表2)一式2份递交至卡安全服务网点办理正式的注销手续。
(三)卡安全服务网点受理后将PSAM卡状态设为注销状态。
第九条因增加窗口或因丢失进行补办PSAM卡的办理流程:
(一)使用单位到卡安全服务网点递交一式2份签字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表1)
(二)补办PSAM卡单位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卡安全服务网点还需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系统查询协议状态。使用单位协议处于有效状态的,可申领PSAM卡;协议处于无效状态的,将不予申领。
(三)使用单位需支付相关费用自行购买。
第十条使用单位发现PSAM卡故障时的办理流程:
(一)PSAM卡的故障排查参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PSAM卡和PIN码输入设备使用手册》。
(二)携带损坏的PSAM卡和一式2份签字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表1)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PSAM卡注销表》(表2)到卡安全服务网点。
(三)卡安全服务网点检测PSAM卡,若确认PSAM卡损坏,登记相关信息,注销损坏的PSAM卡,将新的PSAM卡发放给使用单位。
(四)质保期外的PSAM卡进行更换时,使用单位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新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按如下流程申领PSAM卡:
(一)使用单位递交一式2份签字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表1)及相关费用到卡安全服务网点申领新的PSAM卡。
(二)卡安全服务网点核对相关信息发放PSAM卡。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或使用单位取消业务网点时的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后卡安全服务网点根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注销该单位的PSAM卡。
(二)使用单位需携带原PSAM卡和《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注销表》(表2)到卡安全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三)使用单位自费购买的PSAM卡经卡安全服务网点检测无故障后,退还使用单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注销的、伪造的、非本单位的、无权限的PSAM卡产生的交易数据,将通过后督系统进行监控,并作为无效数据进行拒付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
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
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所属区县
管理部门
PSAM卡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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