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起草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退役军人厅的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的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挂农民工工作处牌子)。拟订全省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七)人才开发处。牵头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院士遴选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照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省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省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规定。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拟订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省本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仲裁员聘前培训。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监察处。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
(十八)省表彰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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