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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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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09月07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要求,现就电力企业医疗保险业务纳入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的电力企业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其中驻太原市的企业纳入省直医疗保险管理,其他企业纳入所在市的医疗保险管理。

二、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后,应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封闭运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纳入社会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晋政发[2006]42号)要求,电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同步纳入社会统筹。

各市人社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做好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和待遇衔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医保数据整理、核对、迁移,以及基金划转、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具体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中断,确保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附件:纳入各市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电力企业名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纳入各市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电力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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