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优化人力资源产业服务助推人才发展发布会举办,对外推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及《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关于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两办法分别有哪些内容?
带来了哪些便利?
跟着小北一起来了解下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
新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可在南京片区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新办法明确了设立外商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中外方合资者都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统一内外资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全省首推告知承诺制办法,调整流程审批时长,从“20个工作日”提速为“秒批秒办”,审批材料由原八项减少到五项。
今后,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变更事项都将在自贸区南京片区独立完成。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关于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设立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新办法所称的外商独资经营性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外国的自然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营利性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允许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办法明确了设立外商独资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统一内外资管理。创新推出告知承诺制,分为筹建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提交申请正式开业的相关材料。同时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贸区发展,兼顾内资与外资政策的差异。进一步放宽设立条件,对办学场所、办学资金等4方面做了调整和优化,同时规范了相关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退出机制,为办学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还没有弄明白?
小北深度“剖析”
为什么出台这两个办法?
A: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及深化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切实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自贸区人力资源市场活力。在人力资源机构设立方面,新的《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人社部专项修订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在此背景下,南京片区率先推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试行)》。
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只针对内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出台,对于外商独资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没有明确规定,南京片区先行先试,出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关于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为在自贸区南京片区的外商独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明确的法规支持。
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有哪些优势和便利?
A: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最新要求,简化审批环节及程序,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分为筹建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同时对标国际前沿、准入条件优化(对照中外合作办学):①办学场地面积由4000平方米调整为200平方米;②租赁场所期限由3年调整为2年;③具有不少于5000册图书资料调整为具有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图书资料及电子阅览设备;④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调整为1/4。
新办法出台后是否将所有市场主体纳入,针对港澳台投资商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A: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设立独资人力资源机构、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取告知承诺制后,如何做好外商独资职业培训机构、外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A:
对于外商独资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在培训机构设立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办学条件及准入要求等承诺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评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营业。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引入退出机制:比如①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②在年度诚信评估中不合格的,审批机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适的,取消办学资格。
对于外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引入退出机制:例如有发布不实招聘信息、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素材来源/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赵阳 江北新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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