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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006-04-20

检察日报记者访中央政法委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查庆九

[检察日报编者按]在近日由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研讨班期间,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查庆九等五位专家分别给参加研讨班的人员授课。从今天起,我们推出本报记者对五位专家的专访,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记者: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查庆九: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建国初期,我们党还是比较重视法制的,1954年宪法被公认为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曾经长期在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上争论不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在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不断深化。从1994年开始,法学专家定期走进中南海,给中央领导同志讲法制课,这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决心厉行法治的重大信号。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我们党要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表明我们党对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走向成熟和深化。

记者: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查庆九: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丧失。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探索与比较,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出结论:还是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法律制定后必须公布,世人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这样对自己的行为就会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用整天为所做的每一件事担惊受怕。另外,有了矛盾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去化解,去讨回正义和公道,而不是没完没了地相互争执,或者不断找组织、找政府、找领导。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就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有效期,法律所规范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记者: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查庆九: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做主。

从三方面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记者: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应该如何把握呢?

查庆九: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记者:能不能加以具体阐释?

查庆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这意味着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方面的含义。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记者: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这对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重要使命的执法机关来说有哪些要求?

查庆九:首先要提高法律素养。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要求。

二是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

第三,要模范遵守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

第四,要自觉接受监督。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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