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签发首份社会服务令
2005年04月11日12:48 CCTV《第一时间》
社会服务是我国香港地区和国外经常使用的一种判罚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或社会名人。如今这种判罚也被引入到了国内,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就向一个17岁的涉嫌抢劫的少年签发了广东省首份社会服务令。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涉嫌抢劫的17岁少年叶某进行首次宣判,作出对该案刑罚暂缓3个月的判决,同时发出两份监管令和一份社会服务令,要求他在3个月内到指定
地点进行30个小时无偿劳动。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7日,叶某伙同两名女同案人拦截两名女中学生,抢走一部价值1959元的手机,以及一元钱。据了解,广州地区法院的社会服务令借鉴了西方的司法制度,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引入“社区矫正”等理念。但和西方社会服务令最大的不同是,西方的社会服务令可以折抵刑罚,而广州地区法院所签发的社会服务令不具有这个功能。
社会服务令编后
香港歌手谢庭峰曾以妨碍司法罪被判罚过240小时社区服务。其实这种判罚真的很不错,尤其是对那些一时冲动而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使他获得一个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就有希望被免于刑事起诉,对今后的就业、升学、参军等都不会产生影响。
女贼编后
人常说,在医院花的都是救命钱。这些小偷连这救命钱钱都要偷,看来只能用一句话来形容她们: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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