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罚劳动 我国内地首份“社会服务令”生效日期:2001-08-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阅读:1,231次17岁的黎明因偷窃别人一部手机面临着被起诉,悔恨中他接到检察院一份“社会服务令”,要求他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了,检察院根据黎明的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黎明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这份让黎明燃起生活希望的“社会服务令”是我国内地第一份社会服务令,是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
今年5月,长安区检察院受港澳地区“社会服务令”启发,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来代替检控。
长安区检察院“社会服务令”规定,下列3种情况可以下达“社会服务令”:一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有主动投案、退赃、退赔等情节的;三是刚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尚正在就学或就业的,属于初犯、偶犯的,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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