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呼就服[2022]46号文件精神,请各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开展 2023年度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2.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承诺书保证领取补贴情况属实。
3.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通过“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
4.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医疗保险补贴缴费情况,由本人提供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名下不得有营业执照、出租车营运证等经营性收入证明;不能任企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等;不能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人员、已退休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均不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之内。
6.2023年起,初次申请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1 月份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享受1月到12月的社保补贴。其他月份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登记的月份开始计算享受社保补贴待遇时间,发放至该年年底。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无需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但应于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自主前往所在社区申请享受该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7.初次申请社保补贴人员,需提供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复印件,要与申请资料一并上交至所在办事处劳动保障平台。
8.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上述三项补贴总计可享受三年,即: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已享受完三年的,不可再享受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
四、工作要求
1.请各街道、乡镇、社区平台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尽早开展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工作,按照认定工作要求对初次申请及续领人员资格要做到深要求、严把关,杜绝出现重复认定、错误认定、重复领取等情况。
2.严格按照申请、初审、公示、复核、认定、审批等程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录入到就业信息系统中。
五、受理地点:常住地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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