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落实全县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 负责统筹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编制下达全县事业单位工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县政府奖励制度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绩效考核。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有关事项。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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