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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 政策法规 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咨询

兰州市民政局 政策法规 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咨询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3.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会员基本情况;

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7.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提交资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核准表(含章程修订说明);

5.社会团体章程正文;

6.资金来源证明;

7.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职人员兼职批复;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0.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提交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4.注销申请书;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文件。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注销要求】

1.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社会团体处分注销时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资产

1.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3.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团体罚则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受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提交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6.《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

7.住所使用权证明;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提交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住所证明;

5.《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10.理事会会议纪要;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提交资料】

1.银行账户注销及税务清税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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