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3.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会员基本情况;
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7.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提交资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核准表(含章程修订说明);
5.社会团体章程正文;
6.资金来源证明;
7.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职人员兼职批复;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0.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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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提交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4.注销申请书;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文件。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注销要求】
1.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社会团体处分注销时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资产
1.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3.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团体罚则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受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提交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6.《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
7.住所使用权证明;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提交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住所证明;
5.《捐资承诺书》及《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10.理事会会议纪要;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咨询电话】
0931-48180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提交资料】
1.银行账户注销及税务清税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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