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电话邀请马某乙等5人前往我省盗挖“龙骨”,承诺每人每天“工资”150元,5人同意后从宁夏同心县来到位于陕西定边县马某甲租赁的房屋中。从12月12日开始,马某甲等6人每晚都会窜至华池县乔川乡境内,由马某乙等5人打洞盗掘“龙骨”,马某甲负责接送并将盗掘的“龙骨”运往租赁房屋暂存。12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携带盗掘“龙骨”返回时,6名被告人被定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最终查获盗掘“龙骨”共计620公斤。并且,在盗掘“龙骨”过程中挖掘的盗洞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甲等6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马某乙等其余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判决6名被告人共同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生态修复金11730元。
古脊椎动物化石(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水平,该案庭审时邀请了华池县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公安局、环保局、乔川乡的负责人参加旁听,并在庭审后召开专题座谈会。座谈会上,办案法官结合案例开展了普法宣传,参会人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纷纷表示获益匪浅,会后要将该起案例讲给同事、讲给亲朋好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法治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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