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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委推动各地以县为单位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一是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一系列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大力发展公办园,推动各地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公办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扶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支持城镇街道举办公办园。27个省(区、市)出台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扶持办法,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认定与退出机制,通过综合奖补、派驻公办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对民办园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从2010年的244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326亿元,增长了4.4倍,财政性经费占比从1.5%提高到4.2%。已有19个省份出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探索构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北京从2018年开始,对公办园、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一视同仁,根据不同办园级类,按每月每生700元和1000元两档标准给予定额补助。青岛按照每年2400元的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国家出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增加教师职业吸引力。目前,已有15个省(区、市)制订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通过核定编制逐年补充公办园教师。贵州省每年核定编制补充公办园教师5000名。山东省建立公办园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为公办园补充教师。杭州出台《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要求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与事业编制教师同工同酬。江苏、陕西等地将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和保险的70-80%纳入财政预算。四是推进学前教育立法。2017年下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集中梳理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学前教育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赴各地进行调研,就学前教育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前教育法列为任期内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第二类项目。

总体来看,近几年学前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幼儿园达25.5万所,在园幼儿达4600万人,分别比《纲要》颁布前增长84.5%和73.1%;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9.6%,提高28.7个百分点,“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资源总量不足,教师队伍建设薄弱、财政投入严重匮乏等问题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

为研究解决学前教育的瓶颈问题,2017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等9个部门赴13个省份开展了学前教育摸底调研,同时委托驻外教育处组和专家进行了国外调研和专题研究。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普惠方向,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针对学前教育在规模、投入、教师、监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推动各地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人口变化,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适龄人口发展趋势的研判,优化幼儿园布局,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利用闲置公共资源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规范小区配套园建设使用,确保小区配套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二是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支持水平。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资助制度。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研究制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完善教师补充和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幼儿园教师编制动态补充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幼儿园教师,解决编制不足问题。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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