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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

外国留学生滨州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留学生管理工作,保证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留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留学生招生办法、招生章程以及办理入出境、居留等相关涉外手续,并会同相关院(系)、部门安排留学生有关教学与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留学生持有效护照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一)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

(二)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三)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一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

第六条 入校一周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校际协议确定,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七条 入校两周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到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回国,旅费自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生的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参照学校现行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非学历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相应的教学场所;会同留学生就读院(系)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选用教材等;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汉语为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也可为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对其培养计划作如下调整:

(一)免修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理论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

(二)《中国概况》作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程。每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全校留学生本科生开设《中国概况》课程。

(三)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四)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修读。

(五)体育课作为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选修。

第十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按照我校的作息时间作息,周课时按教学计划确定。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可灵活安排。

第十一条 留学生就读院(系)负责组织和落实留学生的常规教学和学习培训,并指派专人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特别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二)上课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禁止吸烟、吃零食、接听电话、会见客人等。

(三)因事或因病请假,须向就读院(系)请假,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病假3天以上者应出具就诊医院证明。

第十三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加考核,并遵守考核纪律。如有违规行为,将按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语言进修生各门课程的考核(即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期中考试成绩占20%。

(二)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

(三)学历生的考核成绩以50分为及格线,50-59分在成绩单上计为60分,60分以上的按实得分数记载。获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被认可取得该门课程成绩或学分。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参照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但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五条 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参照学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的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必须用汉语撰写。

第十六条 学业证书

(一)非学历生按进修计划修完课程,成绩合格,颁发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二)学历生参照现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三)根据留学生需要,可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 参照有关规定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入校两周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留学生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并交纳押金,离校时凭借书证退还押金。留学生应爱护图书,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限期离校出境。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协调安排留学生入住留学生公寓。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房间住宿,交纳住宿押金。(离校退房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必须填写“留学生房间物品登记表”,房间内物品的损坏或丢失,由留学生赔偿。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须特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住宿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二)保持室内外的清洁,不得饲养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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