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学生在中国上高中学籍办理,可根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来办理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第六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这类外国学生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第七条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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