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南都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学位法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作为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学位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学位法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规避学术不端和答辩猫腻?
这些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学位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撤销学位等不服,该怎么解决?
学位法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其中提出,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对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栾宗涛表示,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各省及各高校都有充分实践,但此前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学位法在这方面通过学位复核、学术复核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侵犯,就有一个法定渠道进行申诉。”
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建立导师动态调整机制
学位授予质量如何保障 ?
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同时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江涌表示,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并根据需要来申请、撤销、增设相应的学位授权点。“比如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已获得学位授权的自主审核资格,近年来能够自主增设一批博士学位点。”
从学位授予角度看,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表示,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学位法还突出了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
学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此外,新颁布的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同时,学位法加强了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明确法律责任,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华表示,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权,不是放任不管。学位法明确规定,如果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可以撤销学位授予资格。“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匿名评审还是后续抽检力度,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采写:南都记者 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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