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WORLD 64法国学前教育概况一、确立法国学前教育体制法国学前教育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指导与监管。 18世纪末期,法国颁布的《康多塞法案》提出了初级学校、高级小学、中学、专门学校、科学和艺术研究协会五个阶段的公共教育体制,第一次明确将初等教育列为一个独立的教育阶段。 1835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各县设立初等教育特别视学官的规定,提出视学官对托儿所具有视察和监督的权力,这是国家正式管理托儿所的开端。 188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戈勃莱法案》,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实习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同时,该法案还将初等教育分为母育学校和小学两个阶段,其中母育学校招收2-6岁儿童,小学招收6-11岁儿童。 197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母育学校的法令,指出母育学校在普通教育中的重要意义。此后,法国于1989年颁布的《教育方向指导法》,以及2004年颁布的《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均对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明确法国学前教育免费与公益的性质自大革命之后,法国便着手教育立法。 1791年法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作出了“在所有人不可缺少的那些科目教学中实行免费教育”的规定。
1881年,《费里法案》宣布国民教育的三个原则为免费、义务、世俗化,规定法国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同年8月,政府又颁布教育法令,将托儿所等幼教机构并入公共教育系统,统一改称“母育学校”。 1989年颁布的《教育方向指导法》和《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均强调“教育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性质”。 2000年,《教育法典》中明确指出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其组织与执行由国家予以保证。这些政策法规最终确立了法国学前教育免费与公益的性质。三、规定学前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法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 1837年,法国政府发布了最早的有关托儿所管理和监督体系的规定。母育学校以实施“母性养护及早期教育”为宗旨,招收2-6岁儿童,并根据年龄男女混合编班。1855年3月,拿破仑三世颁布了托儿所勒令,指出“托儿所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应当成为照顾2-7岁儿童道德和身体成长的教育机构”。 1908年,教育部长颁布法令,提出“母育学校的目的是对儿童加以照料,满足他们体、德、智三方面发展的要求”。1975年,法国政府颁布的《哈比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促进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1977年,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学校的三项目标,即教育、学前准备和照料。
在课程设置方面,法国教育部于1969年要求母育学校在学前教育课程和方法上进行类似于小学的改革。1990年,法国政府根据《教育方针法》的基本精神和思想,尝试打破传统的年级观念,在初等教育中建立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学习阶段。通过这项改革,法国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合为一体,2~11岁的教育被分为三个连续的学习阶段。 1995年,法国颁布了《幼儿学校教学大纲》,将教学活动分为五大领域,体现了法国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新动向。四、保障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法国《公务员总章》中明确规定:幼儿教师同小学教师一样,属于国家公务员。 1886年颁布的《戈勃莱法案》规定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均由省级师范学校培养,统称小学教师。 1959年颁布的《DEBRE法》规定,包括私立幼儿园在内的私立机构可以与国家签订合同,加入国家公共服务系统,而私立机构中的合格教师则成为国家合同雇员。除此之外,法国对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1889年法》中明确规定 :国家负担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所有公立学校教职工的工资。 2000年《教育法典》中再次重申 :国家承担(公立)初等学校和幼儿学校教师的工资。之后,教育部《99-070号通报》对私立幼儿教师的工资也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得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法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与特点一、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法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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