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传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行各州文化自治。联邦对学校工作仅限于一般的监督和调节。联邦没有统一的学校法,在联邦《基本法》第七条中,仅就联邦范围教育的某些基本问题(如国家对学校的监督,宗教课在公立学校设为正规课等)作了统一规定。州宪法规定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州颁布各种专门法令,规定各级学校的设立维持和发展、师资的培训和进修、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家长和学生对安排学校工作与学校生活的参与、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学费和教材费的减免以及教育补助等事宜。为使联邦各州的教育达到最低限度的统一,使联邦和各州在教育方面进行合作,需由各州政府首脑共同协商,缔结协定。协定须由州议会批准,方能付之实施。为协调各州教育,1948年就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即由各州文化部长组成的文化部长常务会议。此外,还逐渐设立了一些跨州的咨询和规划机关,如德国教育委员会(已完成使命于1964年撤销)、科学审议会、德国教育审议会、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曾提出许多改革教育的建议和方案。1969年,对《基本法》涉及各州共同任务的第九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联邦和各州可以根据协议在教育计划、促进超地区的科研设施和项目等方面合作;随之便成立了联邦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制订了联邦的《高等学校总纲法》。这表明联邦在教育事业上权限的逐步扩大和职能的逐步加强。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德国西部进行了教育事业的重建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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