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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加速迈进“有法可依”新时代

学前教育加速迈进“有法可依”新时代初秋开学季,作为“最小新生”的萌娃们陆续开启“入园模式”。当踏进幼儿园大门的那一刻起,孩子们终身学习的旅程从此开启,对未来的梦想开始孕育。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秋开学季,作为“最小新生”的萌娃们陆续开启“入园模式”。当踏进幼儿园大门的那一刻起,孩子们终身学习的旅程从此开启,对未来的梦想开始孕育。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草案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聚焦学前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突出问题,同时强化政府办园责任,遏制过度逐利,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保障幼有所育,制定学前教育法非常必要、正当其时

幼有所育,让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能伴随时代的脚步茁壮成长,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心愿。

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主要从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办好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办好学前教育”,把实现“幼有所育”列为民生“七有”首位。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

近年来,中国的学前教育取得跨越式发展和历史性成就。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作出部署,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期间和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24件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议案,呼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必要抓紧制定学前教育法。”怀进鹏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历经多年,随着此次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正加速迈进“有法可依”新时代。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分重要,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说。

立法回应关切,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指明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也为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

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子女“有园上”、“上得起”,强调“普及普惠”是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一个突出特点。

法律草案首先明确学前教育的定位,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对三周岁到入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草案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围绕“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草案强化政府的办园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举办公办幼儿园,结合本地实际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支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街道、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

围绕“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可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近年来,“天价幼儿园”等现象时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期待加强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草案强调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草案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而且对困扰社会多年的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亦提出了破局路径。”全国人大代表张荣华说。

在关注“普及普惠”的同时,学前教育法草案聚焦“安全优质”,着力提高教育保育质量,为孩子们“上好园”、“上安心园”提供制度支撑。

安全是民生大事,尤其是面向学前儿童这一“最柔软的群体”,更是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草案规定,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为了强化对学前儿童的安全保障,根据草案规定,幼儿园聘任(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其入职前以及每年定期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同时,草案高度重视从多个方面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在保育方面,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

而在教育方面,草案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此外,为了提高幼儿园师资质量,学前教育法草案专章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严格资质要求,明确幼儿园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例如,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满载民意民智,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

赵乐际委员长强调,要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努力使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民智、体现公平正义。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这辆立法“直通车”,许许多多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群众心声直达国家立法机关。

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基层立法联系点把座谈会开到了百姓家门口,在江翠社区专题听取基层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江海区人大代表、江南幼儿园园长仇淑英的话引起了在场代表群众的共鸣。

“希望能够通过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将我们殷切期待学前教育法出台的声音传达给有关部门,为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家长们期盼能够通过立法提升中国学前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给孩子们营造更加安全美好的学前教育环境。

8月底,在重庆,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场基层群众各抒己见。前来参访的匈牙利国会常务副主席、匈牙利—中国友好议员小组主席玛特劳伊·玛尔道一行也观摩了座谈会的全过程,并介绍了匈牙利在学前教育立法中的经验做法,直观感受了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推动群众对于学前教育立法的所思所盼转化为法律制度,离不开人大代表持续多年的鼓与呼。

庞丽娟自第十届全国人大开始连续五届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她几乎每年都会带来与学前教育立法相关的建议。“学前教育立法非常有必要。”庞丽娟说,学前教育直接关系亿万儿童的身心全面健康成长,对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人口战略落地、社会和谐稳定,对亿万家长安心投入经济社会建设事业,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同样连任多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是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每天在校时间超过12个小时,她积极听取、记录师生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少、入园难、入园贵”等诉求是在人大代表接待站时被写入她的笔记本。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张淑琴提交了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建议。张淑琴告诉记者,建议提交不久,她就接到了教育部的来电,有关同志介绍了学前教育法草案起草过程,相关内容将在草案中予以回应,还询问她是否有新的建议。

在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多次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9月,教育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4月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有关团体以及部分幼儿园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赴吉林、浙江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家长代表、幼儿园教职工、基层管理人员等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平台,开展持续一个月的在线公开征求意见,让更多民意民智融入法律,使法律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

地方先行探索,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宝贵经验

近年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等部门先后赴各地进行了学前教育立法调研,为正式启动立法进程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

这些年,全国多个地方为规范学前教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在国家层面开展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上海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整合立法方面率先迈出第一步。2023年1月1日,《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正式施行,聚焦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维护学前儿童与3岁以下婴幼儿、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幼儿园、托育机构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江苏以法治方式夯实了学前教育经费保障。2012年《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出台,规定各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5%,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省通报。10多年来,江苏全省各级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累计达400多亿元,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2012年的3.32%提高到2020年的6.77%,明显扭转了过去“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少、办园靠收费”的现象。

山东通过立法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规范了幼儿教师入职条件,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保育员应当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等。在规范的同时,保障也是重中之重。该条例规定,当公办幼儿园编制总量不足时,可以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方法,保障公办幼儿园中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教师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教师相同。

浙江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政府兜底的责任,对残疾儿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等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该条例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重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深圳在地方立法中突出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在“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实施的2016年,深圳成为全国新生儿最多的城市之一,幼儿园学位需求激增。尤其是一些新市民家庭的幼儿因为户籍限制,无法就近进入公立幼儿园,而一些民办幼儿园质量参差不齐,动辄每月上万元的学费更让人望而却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还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收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021年,深圳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从2018年的不到4%提升到51.6%,普惠园占比达到87%。

“学前教育法草案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打磨,很好地适应了目前中国的国情,也很好地和有关法律比如说教育法等作了协调和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表示,相信这部法律的制定,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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